一、全市大力倡导的葬礼葬法改革的内容
在葬礼改革上:向群众大力提倡厚养薄葬,提倡遗体告别、开追悼会、佩戴黑纱白花、敬献花圈花篮和祭祀节日鲜花祭扫、植树祭扫、网络祭扫、社区公祭、集体共祭、家庭追思会等新时代文明祭祀新方式。在葬法改革上:向群众大力推广树葬、花葬、草坪葬、塔葬、壁葬、骨灰格位存放、骨灰撒散等骨灰处理多样化的绿色节地、低碳环保的生态葬法。
二、全市火葬区范围
根据《甘肃省殡葬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火葬区范围的通知》(甘殡改办发〔2023〕1号)精神,全市火葬区范围涉及全市8个县区、53个街道、15个乡镇,覆盖国土面积999.929平方公里,覆盖人口326.2735万人。具体为:1、城关区:白银路街道、张掖路街道、临夏路街道、皋兰路街道、广武门街道、嘉峪关路街道、火车站街道、铁路东村街道、铁路西村街道、焦家湾街道、团结新村街道、五泉街道、酒泉路街道、拱星墩街道、东岗西路街道、渭源路街道、草场街街道、东岗街道、靖远路街道、雁南街道、雁北街道、雁园街道、高新区街道、盐场路街道(穆柯寨、盐场堡、小沟坪、草场街村、盐场堡村、上川村、亭子村7个社区,石门沟、忠和2个行政村)、青白石街道(天麓山、云麓山2个社区)、伏龙坪街道(前街、后街、杨家沟3个社区)。2、七里河区:西湖街道、西园街道、西站街道、敦煌路街道、建兰路街道、土门墩街道、龚家湾街道、晏家坪街道、秀川街道、阿干镇、八里镇、彭家坪镇、西果园镇(晏家坪、南站2个社区,西果园、上果园、西津、周家山、王家坪、柴家河、堡子、青岗、上岭、袁家湾、草源、鹞子岭12个行政村)、黄峪镇(王官营、宋家沟2个行政村)、魏岭乡(沈家岭、绿化、晏家洼3个行政村)。3、西固区:西柳沟街道、临洮街街道、四季青街道、西固城街道、先锋路街道、福利路街道、陈坪街道、河口镇、新城镇、东川镇、柳泉镇。4、安宁区:十里店街道、安宁西路街道、银滩路街道、刘家堡街道、培黎街道、安宁堡街道、孔家崖街道、沙井驿街道、忠和镇(盐池1个社区)。5、红古区:矿区街道、华龙街道(龙源、华龙、龙盛、振兴、龙兴、复兴6个社区)、窑街街道(和平、团结、下街3个社区)、海石湾镇(火车站、西苑、大通路3个社区)。6、永登县:城关镇(东街、西街2个社区)。7、榆中县:城关镇(栖云北路、一悟路、兴隆路、文成路、朝阳路、文昌路6个社区,周前、三角城、兴隆山、南关、城关、北关、大营、金家圈、李家庄9个行政村)。8、皋兰县:石洞镇(三川口1个社区)。
火葬区范围以外,其余区域均为土葬改革区。
三、遗体火化及购买墓穴的规定
兰州市法定火葬区域内的死亡人员一律实行火化,禁止违法土葬。购买墓穴应在本市持有《甘肃省经营性公墓许可证》的合法公墓内选择;在非法墓地、墓区和耕地、林地购买的墓穴一律不受殡葬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四、兰州市辖区内的合法经营性骨灰公墓
兰州市区域内经省民政厅批准的合法经营性骨灰公墓有:兰州市龙凤园公墓、兰州市天桥公墓、兰州市金西陵园、兰州市南山故园、兰州松鹤园树葬公墓、兰州长青园园林公墓、兰州和平牡丹园园林公墓、甘肃卧龙岗园林公墓、甘肃卧龙岗颐景园、兰州居龙园园林公墓、榆中万眼泉园林公墓、兰州万泉生态公墓、兰州天福陵园、甘肃永安陵园、兰州福寿园。
五、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处罚规定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公墓等殡葬设施、扩大墓区面积的处罚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公墓等殡葬设施、扩大墓区面积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七、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处罚规定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八、在农村公益性墓地、安置性墓地从事墓穴经营活动,向火葬区域死亡人口提供墓穴用地,以及已取缔、关闭的墓区继续接收安葬的处罚规定
“在农村公益性墓地、安置性墓地从事墓穴经营活动,向火葬区域死亡人口提供墓穴用地,以及已取缔、关闭的墓区继续接收安葬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按每穴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九、对遗体运送车辆管理的规定
“我市运送遗体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凡我市运送遗体,统一由市殡仪馆负责承办,派出专用车辆运送”。“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遗体的运送。”
十、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管理或者侮辱、殴打殡葬管理人员的规定
“拒绝、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管理或者侮辱、殴打殡葬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干部违反殡葬法规政策的处罚规定
国家公职人员(全市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具有公共服务职能单位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兰州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暂行规定》,坚持“一事一报”原则,报告表装入廉政档案,不准违反“十不准”规定,否则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兰州市办理火化业务的单位兰州市殡仪馆24小时服务电话:96444,0931-2211666。
兰州市殡葬事务管理办公室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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