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申辩“为挽救公司而财务造假”的深度法律解读
一、案件核心争议与申辩逻辑
根据公告内容,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谢某彤因组织、指使虚构煤炭贸易业务,导致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虚假记载,被证监会处以700万元罚款及10年证券市场禁入。其申辩理由主要包括:
主观恶性较小:称造假动机为“挽救公司”,且曾试图在年报中披露营业收入为0,但因审计时间不足未落实;
行为危害性低:公司已提示退市风险、审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高管声明不保证报告真实性,投资者未被误导;
初犯与处罚不公:系初次违规,且处罚畸重,与其他案例不符。
二、法律与监管视角下的申辩无效性分析
1. 主观过错认定:财务造假的“故意”属性
法律依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处罚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即当事人需自证无主观过错,否则推定存在过错。
本案适用:谢某彤组织虚构业务、伪造单据等行为属于直接故意,其“挽救公司”的动机虽可能影响道德评价,但无法改变违法行为的故意本质。证监会认定其“组织、指使”造假,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故意”要件。
司法实践对比:类似案件中,法院通常将“主观意图”与“客观行为”结合判断。例如,在环境处罚案例中,法院要求行政机关必须证明当事人存在“故意”或“过失”,但若证据显示系统性造假(如本案),则直接推定故意。
2. “挽救公司”抗辩的合法性缺陷
违法行为的不可豁免性:即使出于“挽救公司”目的,虚构财务数据仍违反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原则,损害投资者权益与市场秩序。法律未将“动机”作为免责事由,仅关注行为本身是否违法。
对比案例:在《证券法》框架下,无论动机如何,虚增收入、利润超过一定比例(如本案虚增利润占当期披露值的837.84%)均构成重大违法,监管机构不会因“动机”减轻处罚。
3. 危害性评估:金额与市场影响为核心
金额与占比:本案虚增收入超10亿元,利润占比达837.84%,远超《证券法》中“重大性”标准。即便公司提示风险,虚假信息仍可能误导投资者决策,扰乱市场定价机制。
监管立场:证监会明确表示,财务造假行为“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量罚时已综合考虑情节,不存在“畸重”问题。
4. 初犯与处罚公平性问题
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需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本案造假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且涉及系统性造假,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对比同类案件(如康美药业、瑞幸咖啡),700万元罚款与10年禁入符合近年从严监管趋势。
司法裁量权:法院在审查行政处罚时,通常尊重行政机关的专业判断,除非存在明显不当(如罚款远超法定幅度)。本案中,证监会量罚依据充分,未违反比例原则。
三、监管趋势与行业警示
1. 从严打击财务造假
资格罚与经济罚并重:本案对实际控制人采取10年市场禁入,限制其参与资本市场活动,体现“资格罚”的威慑力。结合高额罚款,形成“双罚制”打击模式。
穿透式追责:监管机构不仅处罚上市公司,更追责至实际控制人、高管等“关键少数”,打破“顶格罚款”的局限。
2. 主观过错举证责任的强化
当事人举证门槛高:谢某彤需提供“足以证明无过错”的证据(如第三方独立证据、不可抗力证明),但其组织造假的行为已排除“无过错”可能。
行政机关的主动调查义务:在涉及重大案件时,监管机构会主动调查主观过错(如资金流向、内部决策记录),本案中银行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链完整,进一步巩固了“故意”认定。
四、对上市公司与实控人的启示
合规底线不可突破:即便面临退市压力,财务造假仍是法律红线,任何“挽救”动机均不构成免责理由。
完善内控与治理:需建立独立审计委员会、强化财务流程监督,避免实际控制人“一言堂”操纵财报。
危机应对合法化:通过债务重组、引入战略投资者等合法途径化解风险,而非铤而走险造假。
总结:本案体现了我国证券监管“零容忍”态度与“全链条追责”机制。实际控制人以“挽救公司”为由的申辩,在法律层面缺乏支撑,监管机构更关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市场秩序维护。未来,随着《行政处罚法》与《证券法》的协同发力,类似案件的处罚力度或将进一步加大。
公告编号:2025-007 证券代码:400167证券简称:未来3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
〔2025〕3号
收到日期:2025年3月19日
生效日期:2025年3月10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2022 年下半年,未来股份通过安排其关联方及第三方公司充当煤炭贸易业务参与方、统一拟定煤炭业务相关合同及单据、安排煤炭贸易业务资金划转、利用获取的物流信息和单据等伪造煤炭贸易货物流转等方式,虚构煤炭贸易业务,以此虚增收入、利润,导致未来股份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955,764,870.80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95.20%,虚增利润总额 11,839,598.84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9.26%;2022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10,334,012.52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66.61%,虚增利润总额110,334,012.5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837.84%。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财务资料、银行流水、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未来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谢某彤作为未来股份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虚构煤炭贸易业务,导致公司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
谢某彤及其代理人在其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主要提出如下意见:
一是主观恶性较小。谢某彤因挽救公司而披露虚假信息,且谢某彤等曾想在2022 年年报中披露营业收入为0,但因审计机构审批时间不足,未能落实。二是行为危害性较小。因未来股份披露了退市风险、审计机构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相关高管表示无法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未来股份已被立案调查等情况,投资者很难受到2022年年报的误导。三是谢某彤系初次违反监管规定,本案处罚畸重,与部分处罚案例不符。
综上,谢某彤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经复核,本局认为:
未来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涉及金额大、占比高,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谢某彤组织、指使虚构煤炭贸易业务。本案量罚已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量罚适当。
综上,本局对谢某彤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谢某彤处以七百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谢某彤组织、指使实施造假行为,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谢某彤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本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本公告涉及的罚款为个人处罚,对公司经营暂无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本公告涉及的罚款为个人处罚,对公司财务报表暂无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后续工作,进一步加强公司相关人员对业务规则和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水平,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5〕3号
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