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展消费金融助力提振消费的通知
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理财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振消费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支持提振消费,丰富金融产品,便利金融服务,营造良好消费环境,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增加消费金融供给
(一)丰富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金融机构要围绕扩大商品消费、发展服务消费和培育新型消费,丰富完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针对数字、绿色、智能等新型消费场景,量身定制金融产品,更好满足个性化、多样化金融需求,不断强化数字赋能,增强消费金融服务的适配性和便利度。
(二)提高个人消费贷款额度。商业银行可根据客户还款能力和风险情况,实施差异化授信。对于信用良好、有大额消费需求的客户,个人消费贷款自主支付的金额上限可阶段性从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个人互联网消费贷款金额上限可阶段性从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
(三)延长个人消费贷款期限。优化个人贷款期限政策,针对有长期消费需求的客户,商业银行用于个人消费的贷款期限可阶段性由不超过5年延长至不超过7年。
(四)完善个人消费贷款用途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优化贷款全流程风险管理,强化实质风险管控,差异化实施贷款用途管理,简化客户需提供的贷款用途证明材料。监管部门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加强对贷款用途的风险监管,规范对个人消费贷款用途合规性的检查和处罚。
(五)促进惠民生促消费有机融合。加强政银企合作,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网络和资金技术优势,协助地方政府组织促消费活动、发放消费补贴、提供增值服务。助力稳楼市、稳股市,提升居民财产性收入。推动消费金融资源向新市民、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倾斜,优化县域市场消费金融供给。探索开展农户消费经营综合贷款,加快发展农民、城镇低收入者等群体普惠保险,推广个体工商户综合保险。
(六)加大对消费供给主体的金融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消费服务行业的信贷投放,支持消费供给主体健康发展。保险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内贸险支持力度,促进商品和服务畅通流动。发挥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作用,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对接服务消费领域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二、优化消费金融管理
(七)强化个人消费贷款资源要素保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个人消费贷款投放力度,合理设置消费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专业化能力,在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中对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给予不低于10个基点的优惠。
(八)建立个人消费贷款尽职免责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个人消费贷款尽职免责要求,统筹考虑履职过程、履职结果和损失程度等因素,区分客观情况与主观过失,合理确定不良容忍度。明确个人消费贷款业务不同岗位、不同类型产品的尽职认定标准,细化免责情形,做到尽职免责。
(九)改进信用卡业务管理。商业银行在有效核实身份、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开展线上开立和激活信用卡业务。合理设置信用卡透支利率标准和计息规则,鼓励按照实际透支余额计息。
(十)发挥非银机构特色功能。支持符合条件的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非银机构与商业银行加强优势互补,拓展资金、渠道等业务合作。
三、开展个人消费贷款纾困
(十一)优化贷款偿还方式。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借款人信用记录、还款保障,针对暂时遇到困难的借款人,合理商定贷款偿还的期限、频次。
(十二)有序开展续贷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借款人申请,提前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经审核合格后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续贷支持。合理确定续期贷款风险分类,加强贷后管理和风险预警,防范道德风险,确保续贷业务风险可控。
四、加强消费金融风险管理
(十三)加强风险防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放管结合,严守风险底线,注重审查借款人的真实消费需求和还款能力,避免过度授信、多头授信、欺诈骗贷,提升独立风险控制及系统能力建设,有效防控消费金融风险。
五、优化消费金融环境
(十四)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规范消费贷款合同条款,向借款人明确展示贷款利率、罚息、分期费用、担保费用等各类支出,明示最终综合融资成本,不得设置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不公平条款。用好金融产品查询平台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服务平台,便利消费者查询使用。完善金融消费纠纷 【下载黑猫投诉客户端】多元化解决机制,妥善解决消费金融纠纷。
(十五)规范与第三方机构合作。金融机构要坚持核心主业不外包原则,规范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的范围,合理确定合作业务费用,降低金融服务成本,助力消费者获取价格合理的消费金融产品。强化行业自律,规范汽车消费贷款返佣等行为,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十六)整治黑灰产。加大对扰乱市场秩序、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联合惩处和打击力度,整治金融黑灰产,维护金融行业秩序,营造清朗市场环境和社会氛围。
六、形成政策合力
(十七)加强金融与财政政策协同。金融机构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振消费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积极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消费贷款财政贴息等工作,优化金融服务和保障措施,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对提振消费的杠杆作用。
(十八)优化支付和征信服务。金融机构要注重推进消费场景支付便利化,满足老年人、外籍来华人员等群体支付服务需求。优化商业银行信用卡容时、容差服务,对额度较小、逾期时间较短的持卡人及时提示还款,不立即计入不良征信记录。
七、强化组织实施
(十九)加强部门协作。加强金融、产业、消费领域政策沟通、信息共享、分工合作。各金融监管局要主动靠前,结合本地区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强化服务,推动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二十)开展专项行动。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提振消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本通知要求,研究提出具体落实举措,开展专项行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则,强化资源要素保障,更好满足消费金融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