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举证》是一部很特别的电影,准确地说,它是一出单人话剧,只是以电影的形式记录,对于观看者而言是一个挑战。整部影片,实际上就是英国著名演员朱迪·科默饰演的女主泰莎的独角戏。两张长桌,几把椅子,还有满墙的案件卷宗,科默以细腻而又不乏爆发力的精湛演技、栩栩如生的台词,生动地演绎出一名在学校、在法庭、在工作生活等不同场景中的年轻有为的女性刑辩律师形象。全剧中,只有科默一个人的表演,化妆、换装,乃至推动桌子变换场景,都由她独自完成。但剧情的紧张、情节的推进丝毫没有松懈。
泰莎出身于普通的工人家庭,她母亲只能背得起廉价的草编袋,但她追求卓越,从名校的法学院到律师行,一路奋斗终于成为顶尖的出庭律师——这在英国司法体系下,无疑是百里挑一的法律精英。
电影的场景虽然局限于舞台,故事情节不算离奇,但却借助泰莎这一女性律师的独特经历,深入地剖析并批判了现代司法、法律的诸多问题。罪与罚是法律得以施行的最重要问题,它最终需要借助于司法审判的过程,即事实的再现与法律的适用,使得犯罪者最终受到处罚。然而,“全息”的事实不可能被记录或者再现,能够呈现给法庭的,只能是经由各种证据建构的法律事实。泰莎进入律师职业生涯后,就遵奉法学院老师的教诲,不是凭自己的直觉,而是基于律师角色确认的法律事实。就像她教训那位刚入行的新律师,不要试图去探寻客观真实,律师所要做的,仅仅是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出发,尽力地揭示或者否认事实。
在英美法体系下,公诉人、辩护律师交叉询问,对证人、证据反复质证,最终是否认定罪行,都由陪审团来作出决断。陪审团是由普通人组成的,他们倾听各方的发言,也观察证人的状态,但并不能保证一定作出正确的判断。正如法学家杰罗姆·弗兰克所言,律师们确实可以提供一些被忽视的证据,或者阻碍关键证据的解释,或者对这些证据予以歪曲,甚至刺激急躁但诚实的对方证人,使他们暴露缺点,失信于法官和陪审团,最终使结果导向有利于被告人的方向。泰莎正是充分地发挥了律师的上述辩护技巧,成功地绕晕了警长,进而争取到对其当事人有利的局面,赢得了审判。人们经常据此猛烈地抨击刑事辩护律师,认为他们是袒护坏人。但在一个现代的司法体系中,不同于检察官,律师只是扮演了“辩护”的角色,他们的角色伦理,决定了其不是追求客观真实,也不是要将当事人定罪,而是在法律的程序中,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们这么做,有时确实可能放纵了坏人,但这也是守护公民权利的必要选择,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然而,电影的核心情节,实际上是泰莎意外地遭受性侵,她由辩护律师转变为性侵被害人之后,由侃侃而谈的出庭律师变为悲泣诉说的当事人,一直到她在法庭最后的长篇陈词,由此展现出女性主义法学的批判视角。女性主义法学,也被称为女权主义法学,这一学说认为传统法理学和政治理论很多的主题,来自男性主义的生活体验。在持女性主义法学观的人看来,国家在法理上就是男性国家,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上采取了男性主义的立场,故法律上的平等观念也值得怀疑。
女性主义法学学者关注法律程序,尤其是在性侵案审判中,诉讼程序将女性置于严格的质疑之下,隐晦地将这种控告性感化,以此来终止女性的叙述。女性被害人成为男性眼光的客体,被迫重新体验自己遭受的痛苦经历。正如卡罗·斯马特所言,强奸案的审判过程可以被描述为使女性身体特征化的过程,而女性身体在男性生殖器主义文化范围内已经特征化了。女性的身体在字面意义上充满了性的味道,被害人必须说明的场景把强奸案审判引向了不确定性和怀疑境地。法律夸大了有关女性性能力方面的常识理解——正因为审判中女性无法以自己的语言讲述她们的体验,也无法汇入男性主义背景下的法律话语,使得司法公正难以实现。
正如泰莎自己的情形,尽管她受过专门的法学教育,应该是一个高度理性的人,但是,在遭遇突然的性侵之后,慌乱中仍然忽视了对证物的保存。在法庭的交叉询问中,律师的惯用伎俩,又使得她作出前后不连贯、不一致的叙述,引起了陪审团的疑虑。在陪审员作预先审查——法语(voir dire),本意为“讲真话”——的过程中,泰莎知道不可能揭示真相了,因为法官、陪审员、书记员,乃至法庭引导员也是男性,她之前的一系列失误也导致了不幸的结果,但她仍然作出了最后的控诉陈词:“我们处理案件的方式错了,我们不审视司法本身,却一直在拷问被害者,法律是一个有机的系统,由我们的经验来定义,由我们每一个人来定义,因此才能惩罚一切犯罪。我们必须作出改变,因为三分之一的女性曾经经历过性侵,我们要允许她们发声,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正义。”这不只是对法庭的提醒,也不啻是对关心法律进步、社会正义的每一个人的声声警钟。
泰莎的分析来自联合国的不完全统计,35%的女性会在一生中受到性侵害,在一些国家这种现象甚至更为严重,而对于男性遭受性侵害的情况,目前尚未有全球范围内的调查能够提供可靠数据。
不可否认,女性主义法学只是提供了理解法律的一种新的视角,它不完全是真理,既有的司法审判制度也不必然导致不公。但对于更好地反思和完善现代司法与法律而言,这一视角无疑是重要的,正如马克思主义法学对于社会贫困群体法律权益的关注一样,都是一种对现代法律某些地方片面性的批判视角。批判并不是要否定或破坏,而是“否定之否定”,旨在修复和更新。只有深入地认识到司法与法律体系的内在缺陷,才有可能改变并推动法律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