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市监罚〔20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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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处罚机关
渭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5年03月17日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146.5元;2.没收违法所得91.926元;3.共计罚没款1238.426元(大写:壹仟贰佰叁拾捌元肆角贰分陆厘)。
变更: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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