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市监罚〔202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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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处罚机关
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5年03月19日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第四十九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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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