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市监罚〔20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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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处罚机关
永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5年03月19日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事实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修订)》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之规定,涉嫌构成使用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
变更: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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