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编号:临2025-009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安徽鑫科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铜业”)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鑫科铜业提供担保合计人民币10,4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实际为鑫科铜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21,226万元(含此次签订的担保合同合计人民币10,400万元)。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事项。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207,676万元(含此次签订的担保合同合计人民币10,400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的151.77%。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1、2025年3月20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芜湖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鑫科铜业与中信银行芜湖分行于2025年3月20日至2026年3月5日期间签署的主合同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2,400万元,保证期间为三年,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2、2025年3月21日,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芜湖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鑫科铜业与广发银行芜湖分行同日签订的《授信业务总合同》(编号:(2025)广银综授总字第000051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保证期间为三年,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自本《最高额保证合同》生效日起,公司与广发银行芜湖分行于2024年3月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4)广银综授总字第000077号)(详见公司2024年3月7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临2024-013))自动解除。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实际为鑫科铜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21,226万元(含此次签订的担保合同合计人民币10,400万元),鑫科铜业其他股东未向鑫科铜业提供担保。
上述担保事宜已经公司九届十七次董事会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安徽鑫科铜业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肆亿伍仟万圆整
3、经营范围:铜基合金材料、金属基复合材料及制品、超细金属、稀有及贵金属材料(不含金银及制品)、特种材料、电线电缆、电工材料及其它新材料开发、生产、销售;辐射加工(限辐射安全许可证资质内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出口以及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法定代表人:王生
5、注册地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凤鸣湖南路21号
6、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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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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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鑫科材料为鑫科铜业提供担保(中信银行芜湖分行)
1、保证人名称: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3、债务人名称:安徽鑫科铜业有限公司
4、担保最高债权额:2,400万元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期限:三年
7、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8、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二)鑫科材料为鑫科铜业提供担保(广发银行芜湖分行)
1、保证人名称: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3、债务人名称:安徽鑫科铜业有限公司
4、担保最高债权额:8,000万元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期限:三年
7、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8、合同的生效:自各方签名盖章(非自然人适用),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自然人适用)之日起生效。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系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子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鑫科铜业,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经公司九届十七次董事会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人民币230,000万元额度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融资提供担保(包括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及反担保,不包括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担保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鑫科铜业提供担保合计人民币10,4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207,676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的151.7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人民币230,000万元额度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融资提供担保(包括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及反担保,不包括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担保额度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的168.09%。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事项。
七、备查资料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鑫科铜业2023年度财务报表,2024年9月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