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审计人员与上市公司勾结进行系统性财务造假的恶性行为
创始人
2025-03-22 00:32:28
0

深度解读:审计人员与上市公司勾结的恶性财务造假——以鸿达兴业案为例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财务造假等多项严重问题,于202532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案不仅涉及金额巨大、时间跨度长,更暴露出审计人员与上市公司合谋进行系统性财务造假的罕见恶性行为以下从多个角度深度解析这一事件:

一、财务造假的核心手段与审计合谋

虚构财务数据与篡改审计记录

根据公告,鸿达兴业在2020年至2023年期间,通过虚增营业收入、虚减成本费用等手段,累计虚增利润总额达40.78亿元,占各期披露利润的94%-618%。具体操作包括:

篡改原始财务账套:直接修改子公司(如乌海化工、中谷矿业)的财务报表数据;

指使审计人员虚构调整分录:审计人员在管理层授意下,编造虚假的审计调整分录,掩盖资金挪用和财务漏洞。

这些行为表明,审计人员未保持独立性,反而成为造假链条的关键环节。

募集资金挪用与虚假披露

公司擅自改变2019年募集资金用途,将约16.91亿元转至控股股东鸿达集团及其关联方使用,却未在年报中如实披露。更恶劣的是,2022年公司通过“资金循环”伪造募集资金归还记录,进一步掩盖挪用事实。

二、审计合谋的深层原因

利益驱动与治理失效

实际控制人主导造假:周奕丰作为董事长兼实控人,直接组织、指使财务造假,并利用职权施压审计人员;

财务总监深度参与:林桂生作为财务负责人,具体执行资金划转和报表编制,协同审计人员虚构数据。

公司治理结构形同虚设,内控机制完全失效。

审计机构的失职

尽管公告未直接点名审计机构,但“指使审计人员”的表述暗示审计团队存在合谋或重大过失。例如,审计人员未对异常资金流动进行核查,甚至配合管理层掩盖问题,反映出审计独立性严重缺失。

三、监管与市场影响

处罚力度与市场禁入

证监会拟对鸿达兴业罚款1850万元,并对周奕丰、林桂生分别处以2200万元和600万元罚款,同时采取终身和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这一处罚体现了“零容忍”态度,但相比造假规模,罚款金额仍显不足。

投资者权益受损与赔偿困境

鸿达兴业的财务造假导致子公司破产重整,股东权益归零。尽管特别代表人诉讼等机制被提及,但公司已无实际偿债能力,投资者挽回损失困难重重。江苏证监局此前因调查进展缓慢遭投资者质疑,也暴露了监管效率与投资者保护机制的短板。

四、行业反思与监管建议

强化审计独立性

需推动审计机构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切割,例如强制轮换审计团队、提高违规成本,并建立审计人员举报保护机制。

完善退市与追责制度

鸿达兴业虽被强制退市,但其造假行为持续多年未被及时发现,反映出退市标准与日常监管的漏洞。建议加强财务数据交叉验证,利用大数据监测异常交易。

投资者救济机制创新

推动先行赔付、公益诉讼等制度落地,解决“胜诉但无法执行”的困境。例如,紫晶存储案中中介机构先行赔付超10亿元的模式可资借鉴。

五、结语

鸿达兴业案是近年来罕见的审计与上市公司深度合谋的财务造假案例,其规模之大、手段之隐蔽,凸显了资本市场法治化建设的紧迫性。唯有通过强化监管威慑、完善公司治理、提升审计透明度,方能遏制此类恶性事件,重建市场信心。

2020 年到 2022 年,鸿达兴业的审计工作一直由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最初的 2020 年与 2021 年,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给出的审计报告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但在 2022 年,情况发生变化,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类型变成了带强调事项段,和前两年的审计意见形成了差异 。

公告编号:2025-011 证券代码:400207债券代码:404003

证券简称:R鸿达1债券简称:鸿达退债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收到日期:2025321

生效日期:2025320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江苏监管局)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字[2025]1号),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违法违规事实如下: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周奕丰、林桂生、姚兵、林少韩、殷付中、郝海兵、刘江飞、郑伟彬: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或公司)、周奕丰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鸿达兴业涉嫌擅自改变2019年募集资金用途

2019 1231日至2020723日,鸿达兴业擅自改变2019年募集资金用途,涉及金额1,691,280,000元。其中,2019年涉及金额为69,000,000元,2020 年涉及金额为1,622,280,000元。该部分资金主要被控股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集团)及其关联方使用。 

二、鸿达兴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相应期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一)鸿达兴业通过虚增营业收入,虚减营业成本、费用等方式,虚增利润总额,导致2020年至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2020 1月至20236月,鸿达兴业通过篡改原始财务账套、指使审计人员虚构审计调整分录和篡改财务报表等方式,调整合并报表及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谷矿业)、西部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环保)、内蒙古蒙华海勃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华海电)财务报表数据,虚构各期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费用等。涉案期间,虚增营业收入合计3,505,452,250.52 元,虚增利润总额合计 4,077,671,116.96 元。其中,2020 年虚增营业收入854,810,460.04 元,虚减营业成本等 110,065,987.55 元,虚增利润总额964,876,447.59 元;2021 年虚增营业收入1,793,264,905.13 元,虚增营业成本、费用等852,902,333.86元,虚增利润总额940,362,571.27元;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857,376,885.35元,虚减营业成本、费用等1,244,996,712.84元,虚增利润总额 2,102,373,598.19 元;2023  1 月至 6 月虚减营业成本45,158,499.91,虚减管理费用24,900,000元,虚增利润总额70,058,499.91元。上述期间虚增利润总额分别占鸿达兴业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94.11%94.42%618.70%12.84%。 

(二)鸿达兴业2019 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关于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相应期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如前所述,鸿达兴业擅自改变2019年募集资金用途但公司未在2019年至2022 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相应期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如实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导致前述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鸿达兴业关于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及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关于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归还情况的表述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2020 113日,鸿达兴业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拟使用不超过8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2020114日至826日期间,鸿达兴业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以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名义转出848,350,000元。2021112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延期归还闲置募集资金并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期限延长不超过12个月。 

2022 113日,鸿达兴业发布《关于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称截至公告日,已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848,350,000 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在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截至 2022  1  13 日,公司已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848,350,000 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上述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并未实际归还,系公司以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通过子公司及第三方银行账户,经多次资金循环,虚假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前述公告及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鸿达兴业涉嫌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及重大担保事项进展情况

(一)鸿达兴业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020  8 25日至20211026日期间,鸿达兴业及其子公司因债务违约、合同纠纷等事项,引发民事诉讼、仲裁28起,涉及金额27.14亿元,占鸿达兴业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75.13亿元)36.12%202147日,公司涉及诉讼、仲裁金额累计达到762,374,249.04,超过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达到临时报告披露标准,鸿达兴业未及时披露,对后续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也未及时披露。迟至2021817日公司才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其中12起重大诉讼、仲裁,20211214日才在《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中披露上述全部重大诉讼、仲裁。

(二)鸿达兴业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事项进展情况

2014  12 月至 2020  8 月,子公司乌海化工、中谷矿业和参股公司蒙海华电(2020年并表成为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3家银行借款,公司对其提供担保并先后5次进行公告。20213月至9月,因到期未归还贷款,前述3家银行作为债权人,直接依据贷款合同条款向相关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并向相关法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借款人 归还借款、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共涉及 5 起案件,涉及金额合计 17.94 亿元。上述事项属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重大进展,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但鸿达兴业直至20211214日才在《关于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中将前述重大进展作为诉讼、仲裁案件一并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工商资料、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罚依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字[2025]1号),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违法违规的处罚依据如下: 

“一、鸿达兴业涉嫌擅自改变2019年募集资金用途

我局认为,鸿达兴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周奕丰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鸿达兴业董事长兼总经理周奕丰,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财务总监林桂生,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根据周奕丰的指示具体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上述二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鸿达兴业2019 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及相应期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一)鸿达兴业通过虚增营业收入,虚减营业成本、费用等方式,虚增利润总额,导致2020 年至2022 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鸿达兴业前述虚构相关财务数据的行为,导致其披露的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周奕丰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2007年《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周奕丰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系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其决策实施前述财务造假行为,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林桂生作为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系前述定期报告财务信息的编制者,其受周奕丰指使,编造存在虚假记载的财务报表。上述2人是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姚兵自20229月起担任公司董事,其知悉鸿达兴业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仍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殷付中于2019919日至2022918日担任公司董事,2015 年至20201月担任中谷矿业总经理、202111月至20233月担任中谷矿业代总经理,2020 月以后担任中谷矿业二期项目副总指挥兼总工程师及安全负责人;郝海兵于2019919日至2022918日担任公司董事,20201月至202111月担任中谷矿业总经理,202111月之后继续担任中谷矿业二期项目副总指挥职务;刘江飞于2022919日至今担任公司董事,20201月至今担任乌海化工总经理。殷付中、郝海兵、刘江飞负责鸿达兴业主要子公司中谷矿业、乌海化工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了解乌海化工、中谷矿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其未能勤勉尽责,仍在相关定期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殷付中、郝海兵是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刘江飞是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鸿达兴业2019 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关于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相应期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鸿达兴业未在前述报告中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周奕丰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2007年《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周奕丰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和公司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决策、实施者,知悉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林桂生作为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系公司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具体实施者,参与了相关定期报告和相关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的编制工作,知悉上述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的事实。上述2人是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少韩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其知悉募投项目进展缓慢,但未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未能做到勤勉尽责;殷付中、郝海兵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先后担任中谷矿业的总经理,且系中谷矿业二期项目副总指挥,知悉该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前者在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后者在2020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在召开董事会时同意关于公司相应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姚兵在担任鸿达集团财务总监期间,参与了鸿达兴业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事宜,知悉有关募集资金的实际用途,其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在召开董事会时同意关于公司相应期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郑伟彬参与了鸿达兴业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资金划转工作,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在召开监事会时同意董事会关于公司相应期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上述5人是前述相关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鸿达兴业关于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及

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关于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归还情况的表述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鸿达兴业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归还情况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周奕丰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鸿达兴业董事长兼总经理周奕丰,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财务总监林桂生,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策划、执行虚假归还募集资金事项。上述2人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林少韩,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其知悉鸿达兴业资金紧张,并发现前述归还募集资金事项存在疑点,但未能勤勉尽责,未对该事项进一步核实,是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董事姚兵,知悉募集资金虚假归还情况,是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关于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归还的表述存在虚假记载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鸿达兴业涉嫌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及重大担保事项进展情况

(一)鸿达兴业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二)鸿达兴业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事项进展情况

根据《证券法》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2007年《信披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七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担保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前述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和2007年《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周奕丰作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林少韩作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组织全面梳理相关情况并督促公司及时披露,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工商资料、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 

2、处罚结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字[2025]1号),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违法违规的处罚如下: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我局拟决定:

一、针对鸿达兴业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1.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2.对周奕丰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其中以董事长兼总经理身份

处以100万元罚款,以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500万元罚款;

3.对林桂生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针对鸿达兴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及相应期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2  1  13 日披露的《关于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存在虚假记载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1.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2.对周奕丰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万元罚款,其中以董事长兼总经理身份处以500万元罚款,以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1,000万元罚款; 

3.对林桂生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4.对姚兵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5.对殷付中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6.对郝海兵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7.对林少韩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8.对刘江飞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9.对郑伟彬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三、针对鸿达兴业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1.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

2.对周奕丰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3.对林少韩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三项:

1.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850万元罚款;

2.对周奕丰给予警告,并处以2,200万元罚款;

3.林桂生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4.对姚兵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5.对林少韩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6.对殷付中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7.对郝海兵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8.对刘江飞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9.对郑伟彬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周奕丰作为鸿达兴业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组织、指使公司在相关定期报告中编造、篡改重要财务数据,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组织、指使公司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三项和第七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七项的规定,拟对周奕丰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当事人林桂生,受周奕丰的指使,实施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在相关定期报告中编造、篡改重要财务数据,其行为恶劣,在相关违法行为中起了主要作用,情节较为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林桂生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上述二人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有关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原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乌海化工、中谷矿业、西部环保、包头市新达茂稀土有限公司均已被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公司业务面临停顿的风险、持续经营面临重大困难。本次最终处罚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后续工作,消除其对公司产生的负面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公司目前经营困难,现金紧缺,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处罚事项一旦决定执行,将对公司现金流等财务情况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本次最终处罚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后续工作。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1.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不排除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可能。

2.公司将根据本次行政处罚事项及时整改并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强化内部治理规范,加强业务关键环节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公司整体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目录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字[2025]1号)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321

相关内容

热门资讯

皮蛋瘦肉粥怎样做才最好喝? 皮蛋瘦肉粥怎样做才最好喝?首先把大米浸泡一晚上之后,把皮蛋瘦肉切成小丁,再切一些香葱,在瘦肉里面加入...
欧洲计划替代美在北约地位 #美国或将放弃北约指挥权#【#欧洲计划替代美在北约地位#】近期,欧洲在推动防务和战略自主方面不断有新...
神十九航天员乘组将于1个多月后...   新华社电 神十九航天员乘组21日晚圆满完成第三次出舱活动,将于1个多月后返回地球。  当日20时...
携手开启赛马旅游新篇章   3月19日,香港赛马会(简称“马会”)与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旅”)在香港跑马地马场...
小米15 Ultra影像体验评... 在手机摄影领域,小米一直以其不断创新的技术和卓越的拍摄体验著称。小米15 Ultra作为小米2025...
美国或将放弃指挥权,欧洲计划替... 近期,欧洲在推动防务和战略自主方面不断有新动作。英国媒体日前报道,欧洲几个大国正在讨论一项涉及5到1...
纵览·9张|天文台里的工程师 转自:河北新闻网壹 陈颖为是承德兴隆观测站的一名天文工程师,这是他做天文工程师的第24个年头。和许多...
单机游戏下载 十大必玩单机游戏... 探索游戏世界的新境界!揭秘《单机游戏下载》十大必玩经典之作,无论是硬核策略、热血动作还是引人入胜的剧...
隔夜要闻:特朗普宣布由波音生产...   欲览更多环球财经资讯,请移步7×24小时实时财经新闻  市场  收盘:美股周五收高 标普指数结束...
AI生成作品究竟有没有著作权?... 随着人工智能飞速发展,输入几个提示词、表达清楚构想,就可以自动生成经过个性化改编的文图新作品。但这种...
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改革在晋... 本报讯 (见习记者 肖蔚男) 20日下午,在晋江市政务服务中心“高效办成一件事”窗口,随着泉州旭庭贸...
以军称打死哈马斯加沙南部情报部...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当地时间3月21日晚,以色列国防军发布声明称,20日,以军和以安全部门根据情报...
过敏星人有救了!解决天坛公园柏... 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每年春季的3月下旬到4月下旬是北京的春季花粉高峰期。随着气温逐步回升,北京大部分...
持续深化新时代机关效能建设为在... 本报讯 (记者 林宇熙) 3月21日,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召开第30次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
以更强的法治力量保障残疾人就业... 近日,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人格权纠纷案。2023年6月,求职者张先生通...
坚持围绕中心大局发挥刑事检察职...   本报讯(记者王丽坤)3月20日,青海省检察院召开全省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通报该省检察机关2...
安哥拉霍乱死亡病例超300例 当地时间3月20日,据安哥拉卫生部通报,安哥拉霍乱疫情死亡人数已升至313人,累计确诊病例8141例...
王雄昌,任上被查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3月21日消息,钦州市政府市长王雄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
福建检察机关对王须国涉嫌受贿、...   本报北京3月21日电(记者常璐倩)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原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