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日期:2025 年 3 月 21 日
生效日期:2025 年 3 月 20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江苏监管局)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鸿达兴业通过虚增营业收入,虚减营业成本、费用等方式,虚增利润总额,导致 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2020 年 1 月至 2023 年 6 月,鸿达兴业通过篡改原始财务账套、指使审计人员虚构审计调整分录和篡改财务报表等方式,调整合并报表及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谷矿业)、西部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环保)、内蒙古蒙华海勃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华海电)财务报表数据,虚构各期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费用等。涉案期间,虚增营业收入合计 3,505,452,250.52 元,虚增利润总额合计4,077,671,116.96 元。其中,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854,810,460.04 元,虚减营业成本等 110,065,987.55 元,虚增利润总额964,876,447.59 元;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1,793,264,905.13元,虚增营业成本、费用等 852,902,333.86 元,虚增利润总额 940,362,571.27 元;2022 年虚增营业收入 857,376,885.35 元,虚减营业成本、费用等1,244,996,712.84 元,虚增利润总额2,102,373,598.19 元;2023年1月至6月虚减营业成本45,158,499.91 元,虚减管理费用 24,900,000 元,虚增利润总额 70,058,499.91元。上述期间虚增利润总额分别占鸿达兴业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94.11%、94.42%、618.70%、12.84%。
针对鸿达兴业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及相应期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2 年 1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存在虚假记载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1、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万元罚款;
2、对周奕丰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0 万元罚款,其中以董事长兼总经理身份处以 500 万元罚款,以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 1,000 万元罚款;
3、对林桂生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4、对姚兵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5、对殷付中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6、对郝海兵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7、对林少韩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罚款;
8、对刘江飞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9、对郑伟彬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