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方与居间人 是否都要担责
创始人
2025-03-21 11:03:11

转自:河北法制报

□ 周素青 张柳

在日常商业往来中,由居间人牵线促成的货物运输是连接供需两端的重要纽带,但运输途中因车辆原因比如自燃,导致所运货物毁损的意外情况也时有发生,如此一来就容易引发委托运输方与居间人,以及承运方之间的纠纷。近日,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就调解了一起此类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024年9月1日,满城一家纸制品公司委托配货站李某,联系货车将一车卫生纸从满城运往新疆库尔勒。李某在运输信息平台发布消息,司机张某接单。李某把张某证件信息发给公司,把装货地点发给张某,张某9月2日完成装货。9月5日,张某货车在运输途中自燃,车和卫生纸全部被烧毁,卫生纸价值5万余元。事后,该纸制品公司与李某、张某协商赔偿,李某、张某二人互相推诿,公司无奈将二人诉至法院。

主办法官翻阅卷宗后向被告了解案情。李某称自己仅提供配货服务,一单从司机处赚200元信息费,不应担责。司机张某则认为,李某明知运输的是易燃纸制品,却未投保货物损失险,应担责。

法官向张某释法明理:该案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原告和张某是合同当事人。张某作为承运人有将货物安全运达目的地的义务,因其车辆原因致原告货物毁损,需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在合同中只是信息中介,法律未规定且双方未约定其有投保义务,所以李某无需投保。张某享有收取运费权利,就有保障货物运输安全的义务,若想转嫁风险,应自行或要求他人投保,否则自行担责。

经法官解释,张某最终表示承担全责,但因货车被烧毁,保险公司理赔中,需1个月后理赔款到位才能赔偿原告。原告同意该意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在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厘清各方权利义务至关重要。承运人肩负将货物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的责任,对应着收取运费的权利,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本案中,张某虽遭遇货车自燃这一意外,但因自身车辆问题致货物毁损,依法需承担赔偿责任。而配货站或信息中介,在法律无明确规定、合同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仅提供居间服务,收取少量信息费,不承担货物运输中的风险责任。

这也提醒广大从业者,在开展货物运输业务前,应明确各方权责,通过合同条款、保险等方式合理分散风险,避免纠纷发生时陷入被动。一旦发生争议,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理性解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尊重他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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