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文昌市人民法院会文法庭审结的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能清晰看到法律如何介入契约纠纷,维护公平正义。
2014年5月,A女士与开发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的交付标准为毛坯房。在签约当日,A女士与装修公司签订《委托装修合同》,并依约支付了装修款项。
2018年1月,开发商与A女士顺利完成房屋交付手续,房屋交付时呈现毛坯状态,与合同约定一致。同日,A女士与甲物业公司签署《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自此开始接受物业服务,且A女士起初按约向甲物业公司支付了三年的物业服务费用。然而,2021年初,A女士以开发商于2018年交付的房屋未达装修标准,房屋仍属“半成品”为由,拒绝继续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甲物业公司经多次沟通协商,均未能解决问题,最终将A女士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认为,A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商品房的交付标准为毛坯房。A女士与装修公司之间的装修约定,与本案所涉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上的关联性。商品房买卖、装修承揽以及物业服务,分别隶属于三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范畴。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毛坯房,已然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装修公司的装修进度与物业服务质量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证据表明,甲物业公司切实履行了安保、保洁等物业管理服务义务。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是A女士在《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的主要合同义务。
基于上述事实与法律关系认定,法院判决支持甲物业公司要求A女士支付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的诉讼请求。按应缴费用总额每日交纳千分之一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违约金标准过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对违约金标准予以调减,合理减轻业主负担,实现两者之间的精准平衡。一审判决作出后,A女士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记者 杨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