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8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钱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王某、田某、陈某因犯开设赌场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各并处罚金3万元至5万元。4人均未提出上诉。该案尘埃落定,我心里的一块石头也落了地。
开设赌场 从中渔利
2022年3月,急需用钱的钱某想到赌档老板每次都能抽取一大笔好处费,这种方式来钱很快,遂萌生了开设赌场的想法。当月,他在某小区承租了一间30平方米的两层公寓作为赌博场所。随后,钱某找到之前一起赌钱的王某和田某,跟他们说了打算开设赌场的想法,三人一拍即合,并商量好由钱某负责整个赌档的管理、联系赌客,王某和田某负责轮流“抽头”。
钱某想到老乡陈某刚来常州还没找到工作,可以让他在赌档里帮忙跑腿、打扫卫生、望风。钱某把自己的想法告诉了陈某,承诺每天赌博结束后给陈某300元好处费,同时陈某可以住在公寓二楼。面对如此大的诱惑,陈某同意到钱某赌场帮忙。一切准备就绪后,钱某的赌场“正式营业”。
2022年3月下旬,接群众举报,民警前往该公寓开展调查,发现该公寓楼下一辆汽车内坐着一男子,且连续多日均为同一人,疑似望风人员。3月31日,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实施抓捕,抓获了在车内望风的陈某,以及正在赌博的钱某、王某、田某等人,当场在田某身上扣押到4000元现金。当天,钱某等4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到案后,钱某等4人对自己开设赌场行为矢口否认,只说自己是赌客。
2023年1月,公安机关商请检察机关依法介入,我受指派介入该案。经过初步阅卷,我发现根据现场赌客的证言以及4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钱某、王某、田某存在组织3人以上赌博的行为,且有多名赌客指认王某和田某有抽头行为。据此初步可以认定钱某、王某、田某涉嫌聚众赌博。考虑到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认定标准中最大的区别在于组织性及管理性,开设赌场具有较强的组织性,成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而聚众赌博则具有临时性,管理性较差,我围绕4人职责分工等提出了20余条侦查取证意见。
细致审查 发现端倪
2023年4月,公安机关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危险驾驶罪对钱某移送审查逮捕,并告诉我,钱某依然拒不承认开设赌场。办理“零口供”案件,需要有更加扎实的客观证据来还原真相,我需要先找出定罪的关键证据。
聚众赌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查清犯罪嫌疑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那么,明确几人抽取好处费的情况是关键的第一步。于是,我拿起案卷反复翻看钱某、王某、田某等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田某经常在深夜12点到凌晨2点之间向王某发送“,”,有时还会在前面加上数字,甚至有一次在发送完“,”后询问王某“你总账记的多少个”。这似乎是两人之间约定好的暗号。“,”到底代表了什么?是不是和他们从中抽取的好处费有关?
带着这个疑问,我逐条列明“,”的数量及出现时间,再与同一时间的微信转账记录相比较,发现“,”与转账金额之间存在着某种对应关系。我想起被抓捕前田某曾给王某发了4个“,”、公安机关在田某身上查扣到4000元现金的情况,由此破解了1个“,”代表抽头1000元。经过梳理,最终确定4人抽取好处费共计2.9万余元。
确认了抽取的好处费数额后,我提审了钱某,向他出示了案卷中提取到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并重点讯问了关于“,”的含义。钱某承认了向赌客收取好处费的事实,同时也供述几人为方便记录抽取的好处费数额,约定好以“,”进行计数,1个“,”代表抽头1000元。
突破陈某 确认分工
2023年5月,公安机关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对钱某、王某、田某、陈某等4人移送审查起诉。4人依然对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拒不承认。4人之间具体分工的谜团仍然没有解开,但是分工的情况会影响到主从犯的认定,进而影响到后续的量刑工作。案件似乎又走入了死胡同。阅卷时,我发现陈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存在反复。我又翻看了陈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当民警几次向陈某问起关于抽取好处费等问题时,陈某从第一次讯问时说“没有”,到后来改口说“不清楚”,再到最后一次欲言又止地说“我不清楚,你们别问我了”。他的这一变化让我预感到,也许可以从陈某身上寻找突破口。
在提审陈某时,我向他出示了他与钱某的聊天记录和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视频。当看到这些视频时,陈某说:“检察官,我之前说谎了,现在我想通了,我把知道的都告诉你,希望能够对我从轻处理。”我趁热打铁,围绕人员分工、抽头渔利等情况再次讯问了陈某。陈某这次不仅交代了自己参与望风的犯罪事实,还供述了钱某是档主,负责赌档的管理和联系赌客,王某和田某是轮流负责抽头的,平时也会参与赌钱,以及3人具体参与开设赌场的情况。同时,陈某还供述了钱某等3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多次找他帮忙串供的事实。有了陈某的供述,案情脉络已逐渐明晰,下一步要做的就是确认主从犯的情况。
我再次梳理4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钱某时常通过微信向其余3人了解赌档现场情况,并安排3人的具体工作内容,结合公寓房东提供的租房合同等客观证据,可以认定钱某为主犯。结合上述聊天记录、赌客的指认、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确认王某、田某、陈某3人相较于钱某而言,作用较轻,因此认定为从犯。
在证据面前,钱某、王某、田某仍然拒不认罪,为防止王某、田某继续串供,我院依法决定对二人予以逮捕。因陈某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轻,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我院未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在随后的量刑过程中,我充分考量4人在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大小、参与情况、认罪悔罪的态度等因素,对拒不认罪的主犯钱某建议从严量刑;对拒不认罪的从犯王某及田某比照主犯从轻量刑;对认罪认罚的从犯陈某从轻从宽量刑,适用拘役,从而实现罪责刑相一致。
通过这个案件,我认识到检察官在遇到“零口供”案件时,要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要善于从具体的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要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只有这样才能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口述人: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万黎 整理:朱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