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特辑 | 守护生命健康,筑牢质量防线——我们在行动!
创始人
2025-03-15 07:25:46

转自:华润博雅生物

消费者权益日

315特辑

以法律为盾,以责任为矛

共筑满意消费新生态

01

法律科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维权有据,正义必达

消费者权利:

1、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消费者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获得赔偿权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成立维权组织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7、获得知识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8、受尊重权及信息得到保护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9、监督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产品质量法》

质量即生命,责任重于山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产品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欺诈行为的禁止性规定: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药品管理法》摘录

严控全链条,守护药品安全

总则

第三条 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第六条 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药品生产

第四十二条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二)有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第四十三条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药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药品生产活动全面负责。

监督管理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02

全员质量官:

零容忍防线共建行动

质量意识升级:构建风险预警思维

技术底线:掌握本岗位涉及的GMP核心条款、工艺参数容差范围等。

行为禁区:必须坚守“三不原则”(不合格物料不投产、不合格中间品不流转、不合格成品不放行),明确禁止擅自变更工艺参数、严禁隐瞒异常数据等禁止行为。

规范操作赋能:筑牢日常防护屏障

标准化操作:严格按照标准操作规程操作,落实“说、写、做一致”的要求,拒绝“经验主义”。

技能提升:主动参与课程培训,利用内部知识库、SOP手册查漏补缺,定期复盘操作难点。

风险识别训练:培养隐患洞察能力

“零容忍”态度:生产环节发现异常立即上报,质量问题不妥协、不隐瞒,不做“沉默的大多数”;

长效防护:每日执行“质量三问”:操作是否符规?数据是否真实?异常是否上报?

03

共鉴3.15晚会:

以案为鉴,筑牢安全防线

2025年晚会主题:

“共筑满意消费”:重点关注食品药品安全、新兴消费模式等议题。

行业风向标:晚会将曝光典型案例并表彰诚信企业,为药企提供合规经营。

2025年晚会关注点预测:

药品数据造假黑幕:揭露篡改临床试验报告的灰色产业链。

中药非法添加追踪:曝光违规使用未备案提取物案例。

智慧药房新挑战:探讨AI处方审核系统的风险与监管。

观看指南:

时间:3月15日晚8点(具体以官方发布为准)

平台:央视财经频道、地方台及网络直播

互动:观看晚会时,可用镜头捕捉家人关注晚会的画面,并将高清原图(JPG格式≥2MB)投稿至crby-quality-gw@china-boya.com

守护消费者权益

不仅是法律的要求

更是制药人的使命

让我们以敬畏之心对待产品

用专业与诚信筑牢生命健康的防线!

(文中法律条款引自国家法律法规文件)

供稿:质量管理部

编辑:郭名颢

(转自:华润博雅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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