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南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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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地铁发布公告
最新禁带物品清单公布!
这些东西不能带进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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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广大市民朋友:
为切实维护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全力保障公共安全和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结合当前南昌轨道交通安保实际工作需要、市民意见建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最新版《南昌市轨道交通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试行)》正式发布施行,特此公告。
南昌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2025年3月10日
具体详情如下:
南昌市轨道交通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切实维护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全力保障公共安全和乘客人身财产安全,南昌市公安局、南昌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南昌市轨道交通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告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的目录,履行告知义务。
军人、武警、公安民警、民兵、射击运动员等人员依法可以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管制器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根据需要依法决定提升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查控标准的,从其规定。
一、禁止携带的物品
(一)枪支、子弹及相关物品类(含主要零部件):
1.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冲锋枪、步枪、机枪、防暴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3.发令枪、样品枪、道具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水弹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4.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
1.弹药:炸弹、手榴弹、手雷、地雷、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等;
2.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爆破剂等;
3.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含冷光烟花)、鞭炮、摔 炮、拉炮、砸炮等各类烟花爆竹,发令纸、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以及“钢丝棉烟花”等具有烟花效果的制品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刀、三棱尖刀等符合公安部《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刀具;
2.其他器具:警棍、手铐、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射钉枪、防卫器、弓、弩、矛、剑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环氧乙烷、二甲醚、丁烷、天然气、乙烯、氯乙烯、丙烯、乙炔(溶于 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
2.易燃液体:汽油(包括甲醇汽油、乙醇汽油)、煤油、柴油、苯、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5%或标识不清晰的酒精及酒类饮品、1,2-环氧丙烷、二硫化碳、甲醇、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
3.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偶氮二异庚腈等;
4.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5.遇湿易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氯酸钠、硝酸铵等。
(五)毒害品:
氰化物、砒霜、硒粉、苯酚、氯、氨、异氰酸甲酯、硫酸二甲酯等高毒化学品以及剧毒农药等。
(六)腐蚀性物品:
硫酸、盐酸、硝酸、有液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汞(水银)等。
(七)放射性物品:
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豁免值的物品,详见《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
(八)感染性物质:
包括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感染性样本,详见《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一类、第二类的病原微生物。
(九)其他危害地铁列车公共卫生或运行安全的物品:
1.可能干扰地铁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
2.硫化氢及有粪臭、腐败臭等强烈刺激性的气味或者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包装后仍然有异味的榴莲、油炸、烧烤、臭豆腐、水产干货或家禽、家畜、水产类 等物品);
3.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绪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但是可能具有危险性、妨碍公共安全或公共卫生的物品:活动物(导盲犬、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执行公务的军警犬除外);具有交通工具性能的车类(包括但不限于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包装完好的折叠自行车可携带);充气气球;能够损坏或者污染车站、列车服务设施、设备、备品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未包装好的粥、粉、面、罐/杯装饮料、棉花糖等易倾覆、易黏粘物品以及未包装好的装有液体的玩具手枪、容器)。
(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
二、限制携带的物品
(一)民用生产、生活类物品:
1.锐器:刀刃部分在10厘米(含)以内的菜刀、水果刀、餐刀、剪刀、工艺刀、工具刀、陶瓷刀等;
2.工具农具:总长25厘米以内的斧头、锤子、钢(铁)锉、锥子(尖锐物)、铁棍等金属利器、钝器铁棍;
3.钝器:长50厘米-160厘米,直径6厘米以内的球棒、木棍等木质棍状物品;
4.以上物品单品限量携带1把(件),累计限量携带不得超过3把(件),且需将锋利处包装完好后可携带进站。
(二)含酒精及易燃标识类日常生活用品:
1.易燃标识类的日常生活用品:化妆水、指甲水、洗甲水、卸妆水、香水、花露水不超过500毫升;冷烫精、摩丝、发胶、染发剂、衣领净、光亮剂、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单只不超过700毫升;每人累计携带不超过1000毫升。
2.标注含酒精的日常生活用品:免洗手液、消毒凝胶、消毒液、碘伏等日常生活用品单人允许携带总量不超过2瓶,且单瓶标注不超过500ml(g)。
(三)其他生活物品类:
1.打火机(充有可燃气体或燃料油)5支以内、安全火柴20盒以内;
2.医用氧气袋不超过2袋(须凭医院出具的有效证明并进行身份登记后方可携带);
3.有独立外包装的小金鱼、乌龟、蚕宝宝可携带;
4.包装密封完好、标识清晰且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或等于24%、小于或等于70%的白酒、洋酒等酒类饮品,每人累计限量携带不超过3000毫升;
5.单品锂离子电池(充电宝)额定能量值100Wh以内,符合该要求的锂电池累计不得超过2个/人,含有锂电池的电动轮椅除外。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携带的物品。
三、本《目录》中所称以内、不超过、不得超过均包含本级、本数。
南昌市公安局 南昌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