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证券日报网
本报两会报道组 吴晓璐
2025年全国两会即将步入尾声。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证监会处罚委办公室一级巡视员罗卫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金融案件往往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涉众性,建议在北京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试点金融刑事、行政、民事案件“三合一”审判改革,实现金融案件一体办理,“一站式”处理各类金融纠纷。另外,近年来,各方对加快出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已基本达成共识,建议加快出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
此外,罗卫表示,规范有序的市场生态是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保障。下一步,证监会将一以贯之依法从严打击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坚持做到“严而有度、严而有方、严而有效”。
试点金融审判“三合一”正当其时
“一站式”处理各类金融纠纷
“我们在执法实践中发现,当前基于立体追责理念,对源自同一基础事实的违法行为同时追究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情况,日益普遍。与此同时,金融案件往往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涉众性,对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出了更高要求。”罗卫表示,为进一步发挥协同效应,深化金融协同治理,提高司法资源利用效率,建议在北京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试点金融刑事、行政、民事案件“三合一”审判改革,以实现金融案件一体办理,“一站式”处理各类金融纠纷。
目前,部分法院在知识产权、海事领域已在探索建立“三合一”专业化审判机制。2022年7月1日,深圳金融法庭率先探索并实践证券期货纠纷案件“三合一”改革。
罗卫表示,目前,在北京、上海试点金融审判“三合一”正当其时。一是有利于落实两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推进国家金融战略,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和金融健康发展,助力金融强国建设。
二是有利于法院系统内部形成合力,提高金融案件的审判效率,统一金融案件司法审判标准,提升司法权威。
三是有利于金融市场投资者获得便捷、优质、高效的金融诉讼服务,实现对金融侵权行为受损投资者的全方位救济。
四是有利于强化审判队伍建设,促进形成“金融专”“审判强”审判队伍,提升金融案件审判队伍的专业素质。
近日,证监会主席吴清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记者会上提出,“推动出台背信罪(即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虽已设立多年,但因多种原因,真正实现刑事追责的案件数量较少。”罗卫认为,这主要源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条文较为原则、经济损失数额认定分歧、判定损害后果的时点不明确等。
据罗卫介绍,最近几年,各方对加快出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已基本达成共识,证监会和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等单位也就推动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出台开展了系列工作。目前,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相关研究已经较为成熟,建议最高法、最高检尽快推动制定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
落实“以投资者为本”理念
证券监管执法重点从四方面着手
我国股票市场上,中小投资者占比高达96%。罗卫表示,证券监管执法需要更加强调“以投资者为本”的理念,主要从四个方面着手:
一是坚持从严执法形成有力震慑。聚焦严重影响投资者安全感、影响市场平稳运行的重点领域,对欺诈发行、财务造假、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等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行为敢于亮剑、保持高压。通过重点打击投资者深恶痛绝的违法行为,提升市场诚信水平,净化资本市场生态,为投资者“长钱长投”创造更好的市场环境。
二是坚持为民执法增强市场信心。始终把维护投资者权益作为监管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近年来,新型证券违法手段在技术加持下不断演进、翻新。面对快速更迭、纷繁复杂的局面,监管执法必须敢于亮剑、依法快查严惩。在个案的处理上,要更多站在保护投资者的角度考量,既做好“技术判断”,更做好“价值判断”。
三是坚持精准执法稳定市场预期。证券期货违法案件的专业性、复杂性强于一般案件,且外溢性强,易牵涉不特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故在处理证券期货违法案件时,更须强调执法的精准性。既要严厉打击以身犯险的违法者,又要防止误伤无辜的第三人;既要“打首恶”与“惩帮凶”并举,让所有违法者都受到应有的惩罚,向市场释放明确的“零容忍”信号,又要兼顾打击的力度与执法的温度,做到科学分层处理、过罚相当、宽严相济,有效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
四是坚持协同执法加强立体追责。强化行政执法同司法的衔接协同,构建行政执法、民事追责、刑事打击“三位一体”的立体化追责体系,持续加大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实现全链条追责,既让投资者获得“真金白银”的赔偿,也让以身试法者付出“人财两空”的代价。
谈及如何进一步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罗卫认为,需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完善监管执法体制机制。要理顺和优化日常监管、线索发现、行政处罚、执行、刑事移送各环节的衔接机制,提升执法的协同性。
二是要增强执法制度供给。既要持续加强处罚认定的标准建设,又要同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一道,积极推动证券违法领域民事赔偿、刑事追究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出台,要下大力气做实做细执法制度的“颗粒度”,确保出台的规则好用、能用、管用。
三是要加强执法队伍能力建设。持续通过专业能力培训、多岗位交流锻炼等方式提升执法队伍的专业能力,通过科技赋能提升执法效率,加强政治建设、作风建设,打造一支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高素质执法队伍。
四是要增强调查研究能力。坚持问需于市场、问计于市场、问道于市场,把握中小投资者占绝大多数的基本市情,将投资者的期盼、需求和监管执法工作结合起来,将“以投资者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切实体现在监管执法工作中。通过调查研究,从投资者诉求中找准真问题,把症结找准、把根源挖深,并最终提出科学、实用、可操作的对策、措施。
构建活力与秩序兼备的资本市场
为“长钱长投”创造制度环境
近年来,在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中,罗卫发现,特定情形下,个别投资者对证监会的监管执法会存在一些误解,认为严厉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行为会影响市场活力。比如严厉惩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法,可能制造更多“利空”信息,造成个股波动甚至退市。
“上述观点有失偏颇。”罗卫认为,如果说市场的力量给资本市场带来生机活力,那么监管的力量则让资本市场秩序有度,而一个成熟、发达的资本市场应当活力与秩序兼备。“严监严管的目的是强本强基”,唯有寓监管于活力之中,建秩序于活力之上,资本市场方能在动态平衡中行稳致远,为“长钱长投”创造有利的制度环境。
罗卫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一以贯之依法从严打击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坚持做到“严而有度、严而有方、严而有效”。
一是区分违法行为严重程度,将执法重心放在惩治严重扰乱资本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投资者深恶痛绝的违法行为。对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积极赔付投资者、消除影响的违法主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完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综合运用先行赔付、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等方式化解矛盾,既保持执法力度,又释放执法温度。
二是持续提升监管执法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严格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持续完善量罚基准,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执法程序、规范裁量行为,避免处罚结果畸轻畸重、同事不同罚或者显失公正。
三是注重防治并举,做好源头治理。既打大、打恶、打重点,也抓早、抓小、抓苗头,从源头上提升资本市场治理水平,净化市场生态,减少、遏制违法行为发生,实现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助力金融强国建设。
四是注重发挥各方合力,持续强化立体追责体系。持续强化与公安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推动出台相关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优化行政刑事衔接机制,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通过民事、行政、刑事立体追责提高违法成本,使违法犯罪分子不敢犯、不能犯。
(编辑 孙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