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05 证券简称:先锋精科 公告编号:2025-011
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锋精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325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0,595,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1.2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1,217,55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2,224,342.92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4年12月6日出具了《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A14483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储存管理。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无锡先研精密制造技术研发中心项目”新增先锋精科作为实施主体之一、新增江苏省靖江市作为实施地点,同意先锋精科与保荐人及新增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且在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后,授权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处理后续相关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开设新增实施主体存放本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与保荐人及新增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等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先锋精科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于近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人及新增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协议”或“本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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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签署主体
甲方: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二)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15120129300811337,截至2025年2月27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无锡先研精密制造技术研发中心项目的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天宇、刘一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7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