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或构成隐形加班
“和谐的劳动关系,有助于提升用人单位自身价值。”“因早退1分钟被辞退”一案的广泛传播,让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周萍想起了曾经办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2021年5月,张权(化名)入职武汉一家团购公司,月工资16000元。双方签订了两年劳动合同,约定张权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周工作6天,周日休息一天。
尽管合同对每日工作时长有明确约定,但张权经常在下班时间使用微信处理工作事务,有时是简单回复工作问题,有时是召开线上工作会议,短则几分钟,长则数小时。
同年11月,张权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并申请了劳动仲裁。
因对部分仲裁裁决不服,2023年3月,张权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共计8万元。
庭审中,张权认为,从2021年7月到离职前,自己一直是24小时待命工作,下班后仍在微信上处理工作事务,经常工作到半夜,最晚的时候工作到半夜两点;公司还会半夜召开微信工作会议。微信加班已经严重影响了自己的正常休息和生活,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公司应该支付加班费。
公司则认为,在工作群里沟通属于正常工作交流,不存在加班行为。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就业形态、用工形式、用工方式不断更新,司法审判在与时俱进。”周萍告诉《法治日报》记者。
周萍认为,隐形加班的认定,不能仅因劳动者未在用人单位场所工作而否定其加班事实,而应虚化工作场所概念,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提供实质工作内容,以及是否占用了休息时间来判断。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或构成隐形加班。
本案中,劳动者存在利用休息时间微信回复工作相关问题,该回复不仅仅是简单沟通,需要对问题进行实质性处理,耗时耗力,应当认定属于加班。又因通过社交媒体进行加班不同于传统的加班情况,加班时长难以量化,全部时长认定加班有失公平,因此法院综合考量劳动者的工资情况、职务要求、加班频率、时长、内容等酌定该项加班费用为5000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3年9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周萍介绍,随着经济发展及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劳动者工作模式越来越灵活,可以通过电脑、手机随时随地提供劳动,除了工作时间上“007”“996”之外,很多劳动者苦于回复微信消息这些隐形加班形式已久。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劳动者迫于生存、发展,没有明确反对,只有少部分劳动者会通过诉讼的方式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院可能不会评判劳动者拒绝或者忍受隐形加班是否正确,这是劳动者自己的选择,但本案以司法裁判的方式提醒用人单位要规范用工行为,重视和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劳动者提供了实质性加班时,应当及时调休或者支付加班费用。”周萍说。
在周萍看来,劳动人民是社会价值的创造者,尊重劳动者的社会,理应把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摆在重要位置。而这也是武汉法院人共同的追求。
记者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2022年以来,该市两级法院部分或者全部支持劳动者诉请的案件占判决结案的比例约为86.36%。
近年来,武汉两级法院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由党委、政府主导,人社、法院、工会、工商联、律协等多方参与搭建劳动争议多元联调机制,深入重点企业、重点园区进行矛盾纠纷前端化解工作,积极推动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协商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诉求表达渠道。
武汉法院还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内部协商工作制度,支持工会统筹协调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集体协商指导员、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等资源力量,完善劳动者申诉渠道和争议协商平台建设,做好咨询解答、释法说理、劝解疏导、促成和解等工作,更好发挥工会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作用。近三年来,劳动争议案件调撤率为26.34%。
针对劳动争议高发领域,如因新就业形态用工、加班、休假待遇问题,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参保率不高、滥用劳务派遣和外包等形式规避用工责任,涉竞业禁止等引发的纠纷,武汉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明确裁判标准,规范用人单位用工,引导劳动者合理维权,助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据统计,2024年,武汉市两级法院新收一审劳动争议案件同比下降5.07%。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 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