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试用期内员工,用人单位说辞退就能辞退吗?据3月2日《法治日报》报道,缪某入职江苏无锡某公司,担任采购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2000元/月。就在试用期即将结束之际,该公司以缪某未通过试用期转正考核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缪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无果后,诉至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该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缪某支付赔偿金12000元。
试用期,是员工和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相互了解而约定的考察期。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员工的权益与所谓“正式”员工无异。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试用期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有明确规定。就此而言,这起案件的判决再次重申了相关原则,给广大用人单位以警示,缪某的胜诉也对其他劳动者维权具有借鉴意义。
近年来,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事件并不鲜见,不仅是以试用期为由随意辞退劳动者,还有在试用期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克扣劳动者工资、任意延长试用期等等。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节省用工成本,将试用期当成“廉价期”“随意期”,或是“试完不用”——如此一来,试用期成了部分企业肆意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挡箭牌”。
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果雇佣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不满6个月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将获得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赔偿金。
但在实践中,不少劳动者往往不愿、不敢维权,其原因可分为三类:其一,维权成本高于维权所得,劳动者“耗不起”;其二,一些用人单位以“行业拉黑”威胁劳动者,故有的劳动者担心“被报复”;其三,也有一些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强,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也不准确。由此,“较真”的劳动者少了,部分无良企业就变得更加任性。
不让“试用期”成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真空期”,立法机关应根据新现象新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细化对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规定。相关部门也要引导用人单位增强合法用工意识,构建完善的用工制度。设置试用期考核的,应当明确告知劳动者考核标准及方法,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也应有充分的事实证据,并在试用期满前告知员工;同时,要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畅通劳动者的维权渠道,加大劳动者权益普法宣传,增强劳动者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让劳动者不再成“沉默的羔羊”,让试图“钻空子”的企业有所忌惮。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需要法律长出牙齿,通过更强有力的举措为劳动者“撑腰”;也需要企业扭转落后观念,珍惜自身的形象和口碑,真心尊重每一位劳动者。唯有如此,劳动关系双方才能实现“双向奔赴”,试用期才能回归“双向选择”的设立初衷。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 戴先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