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前线理论圈
引言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既是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核心内容,也是提升我国数字文化产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通过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可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管理效能,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转化,推动数字文化产品创新和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完善数字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一是建立适用于数字文化产业的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数字文化产品易于复制和共享,单一的事先授权模式往往难以覆盖广泛的使用场景。因此,建立适用于数字文化产业的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可以为特定情况下的文化资源利用提供合法路径。
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允许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无需经过事先授权就使用某些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同时保障著作权人获得合理的经济收益。特别是在科研、教育和公共文化传播等领域,这一制度的引入有助于降低权利冲突的风险,提升文化资源的利用效率,平衡权利人利益与社会文化发展的需要。
二是明确数字环境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属性,通过修订现行著作权法或引入专门保护规定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归属提供指引。
三是制定专门针对传统文化资源保护的知识产权规则,明确其保护范围、权利归属与许可使用规则,借鉴国际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文化资源保护体系。
增强数字文化产业从业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一是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是增强数字文化产业从业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有效方式。
数字文化企业需要建立包括风险评估、权属确认、侵权监控及争议解决等内容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通过规范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流程,避免企业在创作、生产和传播文化产品的过程中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同时,企业应配置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定期开展知识产权风险排查,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
二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教育。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教育是增强数字文化产业从业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传统文化资源利用和数字化传播等主题的知识产权保护教育尤为重要。企业可以通过开展专题培训、案例研讨等形式,为员工普及相关法律法规。政府与行业协会可以组织知识产权宣传活动,通过推广典型案例、开展知识竞赛等形式,增强全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加强数字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应用。一是通过数字技术手段提高数字文化产品的可追溯性和防复制能力。例如,通过将作品的创作信息及相关权属记录嵌入区块链能够实现著作权的全流程追溯;使用人工智能技术比对文本、音频、视频等内容能够识别涉嫌抄袭的作品;数字水印技术通过在文化产品中嵌入不可见的标识能够实现著作权信息的隐性标注;大数据技术可以追踪侵权内容的传播路径,为执法机构提供证据,提高执法效率等。
二是建立文化资源数据库便于传统文化资源数字版权登记,从而实现资源溯源与权属管理,提升保护效率。三是提高人工智能生成模型的透明度和可解释性,明确人工智能生成过程中数据、算法和人类各方的责任。探索技术认证机制,记录人工智能模型创作过程,为权属认定提供技术支撑。
积极参与数字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构建。现有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更倾向于维护发达国家利益,忽视发展中国家的文化资源保护与创新激励。目前,跨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频发,但国际合作执法机制不足,维权效率低下。对此,国际社会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和实施数字文化产品知识产权跨境保护规则。
对我国而言,一是应深化多边与区域合作,积极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多边谈判,推动制定更加公平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二是要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建立知识产权合作机制,增强区域协同效应。三是着力培养熟悉国际法和数字文化产业的专业人才,组建跨学科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谈判团队。通过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构建,我国不仅可以维护本国数字文化产业利益,更能够为全球数字文化产业的公平与繁荣发展作出贡献。
作者:徐雨微,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
文章来源:节选自《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繁荣发展数字文化产业》,《前线》202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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