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轩:建议重罚财务造假行为,严惩控股股东和实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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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3 18:03:27

来源:@中新经纬微博

一直以来,监管部门对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田轩提出,为了进一步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应提升现行法律法规的处罚力度。例如,大幅提高最高刑期和罚金标准,甚至可以数倍于违法所得的标准进行处罚,同时,引入民事赔偿机制,让违法者不仅面临刑事惩罚,还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从而形成强大的法律威慑力。

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田轩 受访者供图

  再者,督促立法机关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的量刑条款,明确对主从犯的区分和量刑标准,对控股股东、实控人等“主犯”从严从重处罚,对中层执行人员可适当从宽,对参与造假的中介机构及个人也应纳入量刑范围。

  在田轩看来,应明确控股股东、实控人、中层管理人员、中介机构及个人在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中的责任边界,做到“罪责刑”相适应。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细化法律责任和处罚标准,对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加大罚款力度,吊销执业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严厉处罚,以儆效尤。

  此外,田轩指出,证监会作为监管机构,明确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权,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看门人”职责。同时,建立常态化的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统一执法标准,消除监管真空。赋予证监会更多执法手段,如强制调查权、证据调取权等,以提高监管效率和查处力度。

  田轩还建议,在全球化背景下,应积极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开展合作,建立常态化的跨境监管协调机制。通过共享监管信息、统一执法标准,填补跨境监管漏洞,形成全球化的监管合力。这不仅有助于打击跨境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行为,还能为我国资本市场营造更加公平、透明、法治化的国际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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