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提高海关统计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海关总署近日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在官网上公开发布。
根据《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下称《条例》)于2005年12月25日以国务院令第454号公布,2022年3月29日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为与新修改《统计法》衔接,更好满足新形势新要求,必须及时予以修订。
记者将最新公开的《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与现行的《条例》进行了对比后发现,新修订的《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调整为了“进出口地区”,并且把“统计日期”改成了“进出口日期”。其中,“进出口地区”明确按照“进出口经营活动发生地”统计。而现行《条例》按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统计,指按照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统计。
这一统计口径的调整有何影响?
商务部研究院学位委员会委员白明告诉第一财经,统计口径更改后有助于更清楚地看到我国进出口货物在国际产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从产业链和供应链的角度而言,这样的改动更加科学”。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研究院院长李鸣涛对第一财经表示,按经营活动发生地统计可以更加准确地统计国际贸易活动真实的发生地,有助于在全国通关一体化下准确还原各地方真实的国际贸易的情况,未来也有助于解决跨境电商企业委托货代报关情况下无法甄别出商品货源地的问题。
在李鸣涛看来,这样的调整一定程度上更加顺应跨境电商和服务贸易等新业态的发展。按照现行《条例》,跨境电商业务是按货代报关企业注册地来统计,如果调整为按经营活动所在地统计,“比如郑州工厂委托深圳的贸易公司出口,就会统计在郑州”。
上海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王佳告诉第一财经,当前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对自由贸易协定区域外的供应链乃至各国进出口都带来较大影响,也引发了区域间产业链的重构。而调整统计口径,按“进出口经营活动发生地”来统计,可以更加真实地反映经济活动的真实地理区域分布,有利于产业链的协作分工,也有利于更高效监管,同时也更好适应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的要求。
他认为,一方面可以避免因企业注册地与业务实际发生地分离导致的数据偏差,比如海南自贸港企业通过上海开展进出口业务,那么调整后会将进出口数据统计在上海而非海南,从而更精准映射区域经济活动的实际贡献。另一方面,针对跨境电商、离岸贸易、服务贸易等新业态,原有“收发货人”口径难以覆盖复杂交易链条,而“经营活动发生地”可更灵活捕捉贸易枢纽功能。这样的统计数据调整,有助于地方政府获得更真实的依据,减少“数据洼地”从而更精准地制定区域政策。
王佳提出,这样的统计变化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合规成本,在申报流程上所发生的变化会增加时间和人力成本,也需要掌握更多的供应链信息。
按字面意思理解,经营活动所在地一般指贸易合同签订、资金结算、报关申报等核心经营行为实际发生地。
不过,白明认为,“经营活动发生地”还需要给出更加具体和规范的范畴或定义,“签合同也是经营活动,实际使用或消费这些货物也是经营活动,现在还不清楚到底怎么理解,需要更加明确才能减少实施中的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