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08 证券简称:安泰集团 编号:临2025-004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继续开展焦炭受托加工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集团”“本公司”或“公司”)于2025年2月28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二○二五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继续开展焦炭受托加工业务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业务合作概述
本公司为积极应对焦化市场波动风险,减少焦炭业务亏损,前期已与襄汾县昌昇平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昇平公司”)开展焦炭受托加工业务(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披露的临2024-023号公告》)。该业务开展以来,双方合作顺利,经本公司财务部门核算,该业务模式下较大幅度减少了同等条件下自营焦炭产品的亏损,对改善本公司经营业绩具有积极意义。基于对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内煤焦市场走势的预判,本公司为最大程度规避煤炭和焦炭市场波动风险,经双方协商,决定继续开展该业务。
昌昇平公司截至2024年末未经审计的总资产为2.76亿元,净资产为2.20亿元,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50.19亿元,净利润148.21万元。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业务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与本次业务合作相关的一切具体事宜。
二、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安泰集团煤化分公司(“甲方”)与昌昇平公司(“乙方”)、山西宏安焦化科技有限公司(“丙方”)就本次业务合作续签了《委托加工焦炭、销售荒煤气协议》(“本协议”)。继续开展的业务模式与前期基本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各方根据合作期限、费用结算与考核机制及当前煤焦市场变化等实际情况,共同对协议的部分主要条款进行了调整或优化,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作内容
1、甲、乙双方的合作模式为委托加工,即乙方向甲方提供生产加工焦炭所需的精煤原材料,甲方负责提供人工、设备及生产过程中的能源动力等为乙方生产焦炭(干熄);
2、委托加工生产的焦炭(包括冶金焦、焦粒、焦粉、除尘灰),以及同时产生的荒煤气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3、鉴于荒煤气仍需再加工,乙方没有现场加工能力,乙方同意将荒煤气就地转售给丙方,丙方再加工后所产生的产品归丙方所有。
(二)加工数量及期限
1、经三方协商,在合同期限内乙方保证委托甲方的加工焦炭量不低于91万吨/年,且日加工焦炭量不得低于2300吨。
2、合同期限: 2025年3月1日至2028年2月28日。
(三)计量方法、费用结算、考核
1、甲方向乙方收取委托加工费用:双方同意按焦炭产量计价,每吨加工费用最低不含税200元(含13%税率价格为226元)。在此基础上,甲、乙双方同意按“全焦销售价与全焦成本价差(简称“煤变焦利润”)变动对加工费用进行调整:
当煤变焦利润≤-130元/吨(含税)时,甲方按照226元/吨(含税)向乙方收取加工费;
当煤变焦利润>-130元/吨(含税)时,甲方按照[226+(130+煤变焦利润)/2]元/吨(含税)向乙方收取加工费。
2、煤变焦利润=全焦销售价-全焦成本价,其中:全焦销售价=冶金焦销售单价×冶金焦比例+焦粒销售单价×焦粒比例+焦粉销售单价×焦粉比例+除尘灰销售单价×除尘灰比例;全焦成本价=入炉煤结算价格×吨焦煤耗。
冶金焦、焦粒、焦粉、除尘灰的销售价格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价为准,各粒级占比按照甲方机焦厂统计数据为准;入炉煤结算价格以双方确认的实际配比价格与市场入炉煤价格相结合进行确认。
3、乙方销售给丙方的荒煤气定价:双方同意按吨全焦产生的荒煤气价值为不含税350.44元(含9%税率价格为381.98元)。
4、加工费与荒煤气的结算数量依据:以甲方代乙方生产的全焦产量为准。根据统计的生产炉数与理论单炉数量计算每日产量,全月产量依据实地盘存数与出厂过磅数相结合的方法计算。
5、炉煤、焦炭质量考核:
挥发份(Vdaf%):每减少0.1%,加工费增加1.2元/吨×吨焦耗煤;
硫分(St,d%): 每增加0.01%,加工费增加0.5元/吨×吨焦耗煤;
焦炭耐磨强度M10(%):每增加0.1%,加工费增加1元/吨×吨焦耗煤。
6、结算周期、税率、付款:甲、乙双方根据上述机制确认每周的加工费价格,将每周价格算术平均后作为当月结算价格。在月末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双方完成结算并出具结算单,经签字确认后,甲方向乙方开具加工费增值税发票、税率为13%;乙、丙双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荒煤气结算方式,在月末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双方完成结算并出具结算单,经签字确认后,乙方向丙方开具荒煤气增值税发票、税率为9%;甲乙丙三方按照上述约定开票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款项支付。
(四)责任与义务
1、乙方负责提供的原材料精煤送达甲方货场后,甲方要给予单独存放,不得与甲方原料混淆;同时甲方负责为乙方无偿提供原料到厂的过磅、检验服务,方便乙方及时做出配煤调整。
2、甲方接受乙方委托,要做到先到先加工,后到后加工;甲方无偿提供产品的筛分、分级、场内转运、装车、化验工作。
3、乙方生产焦炭出现滞销时,甲方要积极协助乙方销售焦炭。
4、乙方有监督甲方生产过程权利但必须遵守甲方的厂规厂纪,并与甲方签订安全协议。
5、乙方负责连续供应其委托加工的精煤,保障甲方不间断生产,因乙方断货所导致的停产,甲方不承担责任,甲方有权利为自己组织生产。
6、乙方采购精煤、销售焦炭等业务过程中产生的任何纠纷、责任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如给甲方造成影响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7、乙方向甲方支付3000万元作为本次合作项目启动及运行的保证金。2025年10月31日后7日内,甲方应返还乙方保证金2000万元,保证金总额降为1000万元,直至本协议结束后30日内,双方结算完毕,甲方退还剩余保证金。
8、三方约定在本协议履行到期后15日内完成结算,结算完成后90日内丙方按照结算数据全额支付乙方扣除加工费后的剩余荒煤气款项。
9、鉴于甲方与丙方正在办理焦化资产整合,甲方资产将全部划转给丙方,待整合完成后,本协议中涉及甲方的权利与义务都将由丙方承接。
(五)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造成在协议有效期内加工焦炭(全焦)总量低于91万吨/年,乙方需就低于91万吨的加工缺口量给与甲方170元/吨(含税)的补偿(按照协议生效起,每12个月进行结算一次)。
2、因甲方原因造成在协议有效期内终止该加工协议,使得为乙方加工焦炭(全焦)总量低于91万吨/年,甲方需就低于91万吨/年的加工缺口量给与乙方170元/吨(含税)的补偿(按照协议生效起,每12个月进行结算一次)。甲方在遇到不可抗力、政策等突发事件影响下造成的协议终止或使得加工量未达到协议要求时,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当日全焦产量减少至2300吨以下,使得甲方生产组织出现混乱,乙方需要给与甲方15万元/日的补偿。
(六)其他生产约定及违约约定等条款按照本协议相应条款执行,或由三方另行协商进行补充。
三、本次业务合作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焦化行业近年来震荡下行,公司焦炭产品毛利率持续承压,导致经营业绩亏损。本次合作有助于公司规避煤炭和焦炭产品价格波动风险,收取较为稳定的加工费用和化产收益,降低经营风险。
公司在焦炭受托加工业务合作期间,自营焦炭产品的产销量及收入将大幅减少,甚至不再自产焦炭,但同时可相应减少焦炭产品在当前市场下的经营亏损,对改善本公司的经营业绩具有积极意义。
特此公告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