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东高法
车辆在运行途中因操作不当侧翻,
后方车辆因躲闪不及与该侧翻车辆发生追尾,
对于侧翻车辆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责任如何划分?
一起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案外人侯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因操作不当撞击道路护栏造成车辆侧翻单方事故。10分钟后,被告杨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事故地点,与该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二次事故,上述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及所载货物、道路护栏、路产部分受损。该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案外人侯某在第一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在第二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被告杨某在第二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侯某所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登记车主A公司起诉其车辆承保公司B,要求其赔偿车损、评估费、施救费、拖车费。诉讼期间,A公司申请对其车损进行了鉴定,经鉴定,其车损金额为68960元。后法院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上述损失。现B公司提起追偿权诉讼,要求被告杨某所驾车辆的保险公司C承担上述赔偿责任。
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C申请对案涉挂车因与其承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及与事故的关联性进行鉴定。后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认定案涉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损仅有右后尾灯损坏属二次事故所致,其余损失均为一次事故侧翻导致,后尾灯单价为9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评估报告,案涉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损仅有右后尾灯与二次事故碰撞有关,施救费、拖车费、鉴定费的产生亦主要与其第一次事故中侧翻有关,二次事故碰撞对其造成的影响甚微,故法院判决仅支持原告右后尾灯90元的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本案中,因案涉车辆连续发生两次事故,每次事故车辆撞击的位置不同,由此产生的损失亦不同。为公平处理案件,需准确划分两次事故案涉车辆的损失情况,此时,司法鉴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诉讼活动中,要善于运用司法鉴定技术确定案涉标的损失,依法、有据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平度法院、青岛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