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谈婚论嫁的情侣因感情破裂分手,为筹备婚礼而拍摄婚纱照的费用是否该返还?近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沈先生与姚女士都是湖州人,于2022年初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22年11月,已经相处近一年的二人打算携手步入婚姻殿堂。可就在婚宴前一周,双方闹了矛盾,姚女士提出分手,要求解除婚约。
“婚纱照都拍了,请帖也发出去了,她现在要分手,我的损失怎么赔?”被分手后,沈先生和家人气愤不已。沈先生说,为了与姚女士结婚,自己不仅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姚女士名下,还给她买了对戒,并邀请亲朋好友参加订婚宴。“这期间为她花的钱,必须全部还回来!”
提出退婚后,姚女士及时退还了房子,并在双方家属的见证下协商签订了《承诺书》,承诺返还双方恋爱期间往来的3万余元款项。可沈先生对此并不满意,他认为姚女士还要返还筹备婚礼所支付的结婚对戒、餐饮烟酒、一半婚纱照等5.8万余元的彩礼费用。
2024年4月,沈先生将姚女士诉至法院。“事后女方也表示愿意返还对戒,但两方在婚纱照等其他费用上,谁也不肯让步。”承办法官说。
法院审理认为,彩礼通常指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由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钱款,包括大额赠与、贵重财物和具有身份意义的物品等。本案中,沈先生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姚女士的对戒属于彩礼范畴,而其拍摄婚纱照、筹备酒席等费用,女方及其家庭并未获益,属于消费性支出,不能认定为彩礼。
2024年9月27日,南浔法院一审判决由姚女士返还沈先生对戒,驳回沈先生要求返还一半婚纱照费用等其他诉讼请求。沈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拍摄婚纱照等费用属于消费性支出,不应认定为彩礼。近日,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女方支付5000余元作为双方共同消费支出的补偿。
法官说法: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共同生活的,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在确定彩礼范围时,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双方当地习俗、给付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等事实予以认定。
彩礼具有明显的婚姻缔结目的,彩礼的给付通常是在双方家人或中间人的见证下进行,且财物价值往往超出当地一般的礼节性赠与范围,例如本案中的对戒,因其价值高昂且以结婚为目的赠与,被认定为彩礼。而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共同生活而产生的日常开销,如共同用餐、旅游、拍摄婚纱照等,不属于彩礼范畴。(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作者:记者 陈贞妃 通讯员 洪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