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佛山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办法》自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办法》旨在满足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对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需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扩大公积金贷款的支持范围,切实减轻缴存职工家庭偿还自住住房贷款压力,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根据《办法》,商转公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且原商业贷款尚未结清,现满足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在获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的前提下,向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用于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原商业贷款。商转公贷款包括商业贷款全额转为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转为商业和公积金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办法》还表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借款申请人(包括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应符合佛山市现行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主借款人须为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共同借款人可为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借款申请人应为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