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佛山发布
事关“商转公”!
4月1日起
正式实施!
刚刚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
《佛山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
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管理办法》的通知
具体流程如何办理?
贷款额度是多少?
↓↓↓
佛山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支持缴存职工合理购房需求,规范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东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且原商业贷款尚未结清,现满足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条件,在获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的前提下,向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用于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原商业贷款。
第三条 商转公贷款包括商业贷款全额转为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转为商业和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
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第二章 商转公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包括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应符合本市现行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二)主借款人须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共同借款人可为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三)借款申请人应为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
第五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属于借款申请人家庭(家庭指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的首套自住住房,住房套数的认定,以申请商转公贷款时房屋交易信息、房屋权属登记为准;
(二)原商业贷款银行与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银行为同一家银行,且属于本市商转公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可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受托银行,以公积金中心公告为准;
(三)原商业贷款尚未结清,已正常还款12个月以上,当期还款状态正常;
(四)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产证及土地证),该住房当前仅存在原商业贷款抵押登记,且不存在查封、保全、设定居住权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五)已获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并由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商转公贷款同意书》。
第六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原商业贷款银行不同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
(二)借款申请人家庭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已有两套以上住房的;
(三)原商业贷款属购买本市住房,在外市申请商业贷款的;
(四)未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审批作出准予贷款的决定前自行结清商业贷款的;
(五)存在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明确规定不予贷款的情形或存在贷款风险的。
第三章 商转公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商转公贷款按本市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中再交易住房贷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应符合本市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的相关规定;
(二)不得高于原商业贷款当前本金余额减去6期原商业贷款月还款本金(即:商转公贷款额度≤当前商业贷款余额-6期原商业贷款月还款本金),取1000元的整数倍;
(三)不得高于购房发票价格的80%;
(四)不得高于当前市场评估价值的80%。
最终可贷额度取上述计算的最低值。
第九条 商转公贷款期限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应符合本市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的相关规定;
(二)应以整年计算,最短贷款期限为1年,最长贷款期限为20年,且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同时贷款期限与自住住房房龄之和不得超过40年。
最终可贷期限取上述计算的最短期限。
第十条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在还款期内如遇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商转公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借款申请人向原商业贷款银行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后出具《商转公贷款同意书》。
第十二条 借款申请人向受托银行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商转公贷款相关申请表格;
(二)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结婚证、户口簿等婚姻家庭状况佐证材料;
(四)不动产权证书(或房产证及土地证),全额购房发票等;
(五)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商转公贷款同意书》;
(六)有效的个人住房信息查询记录;
(七)相关业务承诺书及授权书;
(八)共同借款人为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应按要求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使用证明及缴存明细;
(九)其他相关材料。
受托银行受理借款申请人提出的商转公贷款申请后,应对房地产价值重新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受托银行自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次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作出贷款风险评估,并将符合贷款条件、通过贷款风险评估的业务材料报送公积金中心审批。
第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自受托银行送达材料次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审批。
第十五条 商转公贷款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后,受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其他贷款相关责任人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受托银行将已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登记材料送达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受托银行指定的专户,受托银行对原商业贷款进行部分还款或全部结清。
第十七条 自商转公贷款申请审批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放款的,本次审批自然失效。
第十八条 借款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暂停发放贷款:
(一)借款申请人的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等非正常缴存状态的;
(二)借款申请人婚姻状况、经济状况、信用状况等发生变化,对贷款审批结果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公积金贷款发放时商业贷款余额低于即将发放的公积金贷款金额的;
(四)未达到借款合同约定条件等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资金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商转公贷款审批的资金实行年度总量限额管理原则。
商转公贷款年度资金总额由公积金中心根据资金流动性及商转公贷款需求变化情况,向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提交商转公贷款年度资金配额方案,经管委会批准后,由公积金中心对外公布并执行。
商转公贷款年度资金总额计算时间以自然年度为周期(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施首年以本办法施行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计为一个自然年度。一个自然年度内商转公贷款审批金额达到年度资金总额上限时,该年度不再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一个自然年度内预设用于审批商转公贷款的资金额度未使用完毕的,剩余额度将在当年度末自动归零。
第二十条 商转公贷款实行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公积金中心可根据个贷率指标,对商转公贷款实行轮候发放、暂停受理等动态管理:
(一)当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以下简称个贷率,个贷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100%)高于90%时,暂停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已受理的商转公贷款申请可继续办理;
(二)商转公贷款申请暂停受理后,个贷率低于85%的,可恢复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三)商转公贷款业务的调整,以公积金中心公告为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本市现行公积金贷款管理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以上”“以内”包含本数,“超过”“高于”“低于”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