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谭浩俊
据澎湃新闻2月23日报道,近日,刚刚经历离职风波的小刘(化名)向澎湃公众互动平台“服务湃”反映,他此前就职的爱仕达(维权)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限制员工的如厕时间和次数,每个员工4小时只能去2次,每次不超过7分钟,同一时间只允许2人去厕所。员工去厕所时,还必须携带“离岗证”。 此外,该公司要求员工每日工作12小时,迟到还将面临200元一次的罚款。
企业中,一个王八蛋会冲抵几个能干的人,消耗极大,负面影响也很大;如果这个王八蛋是管理者,就不是冲抵几个能干的人的问题,而极有可能把企业给冲垮了。因为,他所能产生的消耗和负面影响,实在是太大太大。凡是那些最终从辉煌走向破产的企业,看似市场发生了变化,或竞争加剧,实则都是企业经营者变成了王八蛋。
这样做,不是想骂人,也不是把对企业带来消耗和负面影响的比作王八蛋,而是表达某种事实。就像爱仕达公司一样,从表面看,是为了加强员工管理,是不想让员工偷懒。实际上,这是对员工人格的不尊重、对人的尊严的践踏。如果这家企业实行的是计件制,实行这样的制度,就是连人性也没有了。
我们并不否认,在企业中,确实有一些不是很遵守纪律和规章制度者,需要用纪律和制度约束他们的行为。但是,不能因此而将制度设计成损害人的尊严和不尊重人格,不能把每位员工都当成小偷、偷奸耍滑者,从而做出没有人性的行为。
要知道,如厕时间长短、次数多少,要根据不同人的不同情况,有的人可能生理上存在某种缺陷,如厕次数会多一些,有些人可能身体不太好,会如厕时间长一点,都应当是很正常的现象。可是,这家企业却把时间和次数限制得如此之死,而且如厕必须携带“离岗证”,这是干嘛呢,难道把员工当小偷和坏人看待吗?如果员工全是坏蛋了,企业经营者和管理者又算什么呢?
更重要的,企业如此管理,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不相符的。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很显然,这家企业的规定,是严重违反劳动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那么,爱仕达公司的如厕时间、次数以及如厕必须携带“离岗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吗?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吗?
很显然,这样的霸王条款和缺乏人性制度,是不可能得到员工同意的,也是不敢拿到职工大会上讨论的,而只敢强制执行。因此,有关方面应当介入企业进行调查,如果确实存在这样的现象,不仅要立即纠正和规范,而且要对企业予以严厉处罚。如果是实行的计件制,出台这样的制度就更是没有人性,更要严厉惩罚。
在经济形势比较严峻,外部环境比较复杂,企业运行情况不佳,就业压力比较大的情况下,企业处于了比较强势的一方,员工则处于弱势一方,从而让某些企业对员工做出各种不合理、不规范行为。即便如此,也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能损害劳动者利益,不能侮辱劳动者人格和伤害劳动者尊严。
据悉,深圳市福海街道劳动办已介入调查,并针对该公司超时加班的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企业方面则回应,若属实,将纠正。很显然,这是企业推责的表现。这样的行为,显然不可能是企业内部某个部门的行为,而是企业行为。不然,怎么可能需要媒体来曝光。可见,企业方面尚未真正认识到问题的严重,而是想以这样的方式应对媒体曝光和有关方面调查,需要对企业展开训诫处理,而不是仅仅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