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千龙网
原标题:企业虚假承诺劳动者如何避开陷阱?
招聘旺季来临,朝阳法院以案释法,提醒求职者关注就业安全
春节后招聘旺季来临,大量求职者涌入就业市场,但部分企业利用“阴阳合同”“虚假承诺”等陷阱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近日,北京朝阳法院通过以往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释法,提醒求职者关注就业安全,避免招聘陷阱。
案例1
口头承诺高薪遭“翻脸”法院凭转账记录定真相
2021年3月,小孙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最低4200元;之后公司股东周某与小孙口头协商,月薪为16000元,每月发放1万元,剩余6000元于年底一次结清,部分工资通过周某个人账户转账支付。
2022年3月,小孙离职,并要求公司结清尚未支付的工资差额54000元。公司却认为与小孙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仅为4200元,其他金额系股东周某以个人身份进行的转账,与公司无关。双方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每月实际发放小孙的月薪工资金额远远超过劳动合同约定的4200元,虽然用人单位辩称周某转给小孙的钱系私人转账,但此说法与聊天记录等证据反映的事实不符,故法院对某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认可,并判令某公司支付小孙欠付工资54000元。
法官提示
工资构成、工时制度等应拟定书面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基于各种因素考量,可能存在向劳动者实际支付工资金额与书面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情形。此时劳动者需及时关注工资发放情况,并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对于涉及工资构成、工时制度等劳动者切身权益的部分,双方应如实根据协商一致的结果拟定书面劳动合同并诚信履约。当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并未按照双方约定履行时,一定要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若涉及发放工资存在无故克扣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工资差额。
案例2
单位向求职者收押金 法院判处公司全部返还
张某与某公司自2018年7月至2020年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张某在2020年3月离职后,于2020年9月1日重新入职该公司,担任制图员。重新入职后,某公司称,张某作为学徒,公司每月收取400元押金,共收取6000元。2021年11月5日,公司无故将张某开除,张某遂诉至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36000元及押金6000元,仲裁裁决某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6000元及押金6000元,公司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某公司以入职未满3年为由不予退还押金,于法无据,某公司应退还张某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11月1日期间押金6000元。且某公司提出过开除张某,某公司现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与张某微信记录中载明,未就张某陈述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提出异议,且积极协商赔偿款,某公司未就此提供合理解释。因此法院采信张某关于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某公司未就解除理由举证,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经法院核算,某公司应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8000元。
法官提示
遇企业变相收费 求职者可援引法律规定予以拒绝
实践中部分企业会借招聘之名,向求职者变相、无故收取培训费、押金等各种费用,以此牟利;或者要求求职者上交身份证件、执业证件等。求职者遇到上述情形时可以援引法律规定予以拒绝。此外求职者还需警惕中介的收费陷阱,一些培训机构或中介机构打着招聘、“内推”的幌子,在面试招聘时以“需要从业资格”,且工作“高薪”、单位“知名”等话术要求劳动者进行入职培训或考证培训,并承诺完成培训、顺利结业即可上岗。但当求职者交费后,上述机构又以各种理由不提供其承诺的工作、拒绝退还求职者交纳的相关费用,有的机构甚至直接“失联”。
我国《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或者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予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处罚;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或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因此,求职者在求职时对类似的“内推”“保上岸”等宣传应提高警惕,对需要缴纳培训费的招聘广告也需提高警惕。
案例3
出纳遇诈骗致公司损失法院判其承担部分损失
2023年,刚刚大学毕业的杨某入职某公司担任出纳。工作不到一个月,杨某接到一通自称是建设银行客服打来的电话,对方称需要在5月4日至5月12日期间更新银行信息并要求添加QQ发送相应更新信息需要的文件。杨某随后添加致电人提供的QQ号,并在一个QQ群中看到自称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赵某和其他人在商量合同项目,赵某通过QQ消息询问杨某是否在公司、是否有建设银行账户并让杨某查询公司账户余额情况;杨某据实回复后,赵某随即要求杨某加急付款并且发送回执单。最终杨某在未经证实交易对手的情况下向陌生账户转账,导致公司损失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就读大学本科专业即为会计学,且入职某公司时也接受了相关培训,其对于公司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流程要求应有基本的了解和掌握。但在案外人通过QQ加其为好友,并冒充领导向其发出汇款指令时,其既未注意到平常办公软件均非QQ,亦未及时采取更直接有效的方式与公司相关负责人员沟通核实情况,而是在违反正常转账流程的情况下草率向他人个人账户进行大额汇款。因此杨某并未尽到一名专业出纳人员应尽的基本审慎注意义务,杨某行为构成重大过失,已达到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的程度。最终,法院综合考量杨某的工作性质、工作经验及工资收入,某公司及杨某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以及双方风险防范、损失负担能力等情况,判决杨某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
法官提示
单位应避免因规章制度的疏漏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用人单位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用人单位也应注重加强自己的日常管理,避免因规章制度的疏漏让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此外,对于刚刚踏出校门走入社会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招聘和工作过程中还需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一是不要轻易相信“高薪招聘”“月入五位数”等招聘广告,注意辨别工作内容是否涉及“刷单”“拉新”“帮助转账取现”,并保护好涉及家庭住址、电话号码、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避免掉入传销活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等违法犯罪的圈套;二是工作过程中也要时刻警惕涉及自身职务的安全风险,及时学习并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工作规范及安全保密制度,做到风险防范、风险可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还可以通过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行政机关发布的典型案例加强相关就业安全案例和法律知识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