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既是为了给受害者主持公道,也是为了履行自身维护法治的职责。
近日,河南驻马店19岁女孩遭侵犯,并因侵犯者阻挡在水塘中溺亡一案,因检方对一审判决提起抗诉,建议判处死刑,再次引发社会关注。
2024年7月,嫌疑人陈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遇到被害人小雨(化名)独自在路边看手机。陈某将其诱骗上车,带至附近小树林内欲实施强奸,但未能实施成功。随后,陈某将小雨挟持到一水塘边的小路上,企图再次实施强奸。在躲避陈某追逐的过程中,小雨不慎掉入水塘内。陈某多次用树枝敲打小雨的身体不让其上岸,致使小雨溺水身亡。
案发现场附近照片该案一审于今年1月15日宣判,驻马店中院以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陈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书中载明,陈某在强奸和故意杀人过程中积极主动,具有较深的主观恶性,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鉴于其到案后认罪认罚,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判决陈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
面对判决结果,小雨家属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舆论场上也出现了同情受害者,认为犯罪者行为极端恶劣、应获死刑的观点。日前,驻马店市检察院出具刑事抗诉书,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轻。抗诉书指出:被告人陈某先后两次强奸被害人未遂,进而为灭口用树棍多次敲打被害人致其溺水身亡,犯罪动机特别卑劣,主观恶性极大,行为性质极其恶劣,直接危害和社会危害极其严重,且被害人无任何过错,事后没有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时限内,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检察机关履行抗诉职能,是做好刑事审判监督、确保公正司法的重要手段。具体到这起案件中,驻马店市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既是为了给受害者主持公道,也是为了履行自身维护法治的职责。
回溯事情原委,小雨纯属无辜被害。如果没有陈某的挟持和两次强奸威胁,小雨不至于慌不择路,不小心掉入水塘内。而小雨落水后,陈某不仅未施救,反而为了灭口,用树棍多次击打被害人,阻止其上岸,也“打”掉了小雨求生的希望,导致其溺水身亡。在这一过程中,并无过错的小雨遇害完全是无妄之灾,而这一切与始作俑者陈某脱不了干系。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对比一审判决及刑事抗诉书,会发现二者对陈某犯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并无分歧,关键在于如何量刑。此前,对于法院一审判决,不少网友曾指出: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最高量刑都是死刑,此外陈某在犯罪过程中还有伪造现场的行为。一审因综合考虑陈某到案后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但是,如此判决是否过轻,仍需在后续司法流程中得到更审慎的研判。
接下来,该案将进入二审阶段,有关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到底是“较深”还是“极大”,社会危害到底是“恶劣”还是“极其严重”,陈某到案后认罪认罚等情节是否足以使其得到从轻处罚,直接关系到最终的判决结果。对此,不论是受害者家属,还是关注此案的社会各界人士,都期待二审法院在法律法规和既有判例的基础上合理量刑,定纷止争。
正如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所强调的——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体现。提高抗诉的精准性,以“该出手就出手”的态度实现有力纠正、纠偏,既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也是公平正义和法治权威的重要保障。
撰文/李康尼
编辑/杨鑫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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