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法院院长另有重用调出,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院长职务。由于该院长还是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在如何解除其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的职务的方式上产生了不同的意见和看法。有人认为该院长在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院长之前,应向人大常委会提请免去自己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职务;有人认为自己提请任免自己的职务不合适,应由下一任的院长或代院长向人大常委会提请免去其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职务。
笔者以为,根据法律规定和工作实践,法院院长另有重用调出,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院长职务即可,其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职务无需再履行免职程序。
关于法院院长法律职务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等人员组成。”第四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由此可见,法院院长是法定的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其院长职务已经涵盖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职责。
人大工作实践中,法院院长产生一般有三种做法:第一种做法,是由人大常委会直接任命副院长并决定代理院长,并不同时任命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如,2025年1月15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任命张宏伟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并决定张宏伟为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然后人代会选举为院长;第二种做法,先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同时决定代理院长,然后由人代会选举。如,2023年1月10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任命田云鹏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并决定其代理院长职务;三是各级人大换届时,由主席团提名为法院院长候选人,提请人代会选举产生,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并不单独任命。
关于法院院长辞职规定,地方组织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法院院长可以向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并没有关于审判委员会和审判员职务解除规定。实践中各地做法基本一致,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请求,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备。如,2023年1月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刘晓云辞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编辑:赵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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