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人事代理服务管理体系,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和人事代理服务的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和我省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辖区内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所属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流动人员提供的档案管理、人事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以下统称人事代理)等服务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和基本要求。
二、服务对象和内容
本规范所指的流动人员和人事代理的服务对象是指:
1.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
5.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它工作人员。
7.各类性质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等单位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
8.军队和武警部队聘用的文职人员。
10.其它由单位或个人自愿委托管理人事档案的人员。
(二)服务内容
1.人事档案转入、转出及原有人事关系接转。
2.单位、个人档案委托代管及人事代理。
4.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存档人员工龄审核、档案工资核定、调整。
5.人事档案补充材料接收。
7.专业技术资格(职称)、技术等级申报。
8.辞职、辞退人员身份审定及存档人员身份确认。
10.流动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和管理。
11.存档人员年度业绩考核登记。
13.协助办理存档人员退休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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