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的指导下,深交所积极参与由国际证监会组织举办的“2020年世界投资者周”,聚焦“创业板注册制”
践行“理性价值投资”主题,推出一系列投资者教育计划,旨在提升投资者金融素养,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以全民教育献资本市场30周年。
编者按:
为帮助投资者全面了解创业板改革和试点注册制的相关规则,深交所投教中心特别推出了创业板改革系列文章。本文将继续向大家介绍创业板上市公司退市规则的相关要求,敬请投资者注意。
1.创业板上市公司出现哪些情形,可以向深交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吗?主要流程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自愿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上市公司股东会决定自愿退出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不在该交易所交易;
(二)上市公司股东会决定自愿退出深圳证券交易所,改为在其他交易场所申请交易或者转让;
(三)上市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
(4)上市公司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因新合并或吸收合并而被注销;
(五)上市公司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回购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总股本、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上市条件;
(6)上市公司股东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其他所有股东发出要约,购买全部或部分股份,导致公司总股本、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上市条件;
(七)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上市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收购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总股本和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上市条件;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主动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按照规定向深交所申请终止其股票上市的,深交所受理后将予以考虑,并作出是否批准该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申请的决定。上市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决定后,应当及时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公司未进入退市期交易的,自公司公告终止股票上市决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退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2.创业板上市公司主动终止上市的,如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创业板上市公司申请主动终止上市,应披露主动终止上市方案并说明终止上市的原因、终止上市的方式、终止上市后的业务发展计划、合并重组安排、股份转让安排、对异议股东的保护措施,并由董事会分析主动终止上市对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审议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申请,重点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在审查上市公司决策程序合规性的基础上,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计意见。
对于自愿终止上市且法人资格存续的公司,公司及相关方应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的转让或交易以及异议股东的保护措施做出具体安排,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免责声明:本文仅出于投资目的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