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主要制度规则和配套业务规则发布,深交所同步对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文件进行了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自2020年4月28日起施行。根据《实施办法》,创业板存量投资者可以继续参与交易,但在交易前应充分知晓改革后市场风险特征和变化,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对新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深交所增设了一定资产和交易经验的准入条件:一是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二是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已销户或已关闭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不属于“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范围,应当满足有关资产量、交易经验的准入门槛要求。投资者账户首次交易日期可通过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查询。
不过,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并非完全不可参与创业板,也可通过认购公募基金等产品的方式参与创业板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