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者门槛:不低于10万元
新创业板个人投资者必须达到前20个交易日日均资产不低于10万元且有24个月a股交易经验的门槛。
二、上市规则:亏损企业也可上市
一般企业要求应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最近两年净利润为正,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3.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
红筹企业/特殊股权结构企业至少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2.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三、交易规则:涨跌幅扩大至20%
创业板新的交易规则有以下变化:
1.新上市企业上市前五天无涨跌,随后涨跌幅度由目前的10%调整为20%。股份公司每日涨跌同步扩大到20%;
2.在会话中设置临时暂停机制,设置30%和60%暂停指标,每次暂停10分钟;
4.实施下班后定价交易。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以当日收盘价申报盘后定价交易。盘后定价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5-15:30。
5.连续竞价时增加“价格笼”。规定连续竞价阶段限价申报的申报买入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买入价格的102%,申报卖出价格不得低于基准卖出价格的98%。
6.设置单次申报的最大数量上限。设定限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万股,市场申报数量不得超过5万股。保留现行制度安排,即每个创业板的最低申请人数为100股。
7.调整交易公开信息披露指标。当日收盘价偏差值从7%调整到15%,价格幅度从15%调整到30%,换手率指标从20%调整到30%,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偏差值达到20%调整到30%,其他变动指标取消;加大严重异常波动指数。
8.优化金融一体化交易机制。从创业板注册制度下发行上市股票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始,可以作为两个标的。
p style="font-size:15px;"> 9、新增股票特殊标识。一是对未盈利、存在表决权差异、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企业新增特殊标识;二是为对上市初期新股进行标识。
四、退市规则:市值低于5亿也退市
交易类强制退市: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二百万股;
2、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3、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五亿元;
4、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东人数均少于四百人;
5、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2、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五、新增ST规则:亏损一年可能就带帽
财务类: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4、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规范类: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披露;
2、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3、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4、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
5、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6、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
7、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其他需注意事项
1、创业板取消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环节;
2、对交易类强制退市不再设置退市整理期;
3、新股定价取消市盈率的发行价限制。
同时,证监会公告,自主要制度规则征求意见之日起,不再受理创业板IPO申请。主要制度规则实施时,深交所开始受理新的创业板IPO申请,证监会将与深交所切实做好在审企业审核工作衔接安排。创业板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证券公开发行的,与IPO同步实施注册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