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鞍山市在改善法治化营商环境过程中,积极探索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切实为市场主体减轻负担、纾困解难,为优化营商环境赋能。
如何看待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笔者认为,在符合政策法规的前提下予以一定尺度的包容,方能彰显法治的宽容度,体现行政执法的温度。
在以往的行政执法过程中,一些中小微企业由于成立时间不长,合规意识与能力较弱,在经营过程中容易发生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并由此被处以行政处罚,甚至记入失信名单。为此,鞍山探索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稳定了市场主体的经营预期,营造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减轻市场主体发展的制度性成本,帮助疫情冲击下的市场主体“挺过去”,对于稳住经济大盘有着不可忽视的保驾护航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容错纠错并不是无原则的包容,它是维护市场秩序的举措,是为了更好地监管并服务于企业。对于市场主体的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执法部门在给予企业一定容错空间的同时,对其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指导约谈,必要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罚,使市场主体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再次犯错。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治的运作过程,既是适用规则的技术过程,更是用法治资源最大限度向市场释放温情与善意的人文过程。可以说,鞍山市推行的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既体现细化行政执法裁量权,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变末端执法为源头治理,又使政府帮扶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的良苦用心,以法治的方式得到彰显。
(辽宁日报 记者 刘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