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消息,近日,福州市晋安区昌宏诊所有限公司因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福州市晋安区卫生健康局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据公告内容,福州市晋安区昌宏诊所有限公司违反了相关规定。
福州市晋安区昌宏诊所有限公司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构成了违规行为。福州市晋安区卫生健康局对其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来源: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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